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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XY
0007
S-2022
蚕蛹肽调味料
2022
蚕蛹
调味料
蚕蛹肽调味蚕蛹肽调味料料 20202 22 2-0 09 9-2 27 7发布发布 20202222-1 10 0-2 27 7实施实施 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XY Q/HXY 0007S-2022 备案号:4401123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0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XY 0007S-2022 I 前前 言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埔北路 6号)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穆利霞、廖森泰、邹宇晓、吴肖、陈亮、孔令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HXY 0007S-2022 1 蚕蛹肽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蚕蛹肽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所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 GB/T 23532 木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Q/HXY 0007S-2022 2 NY/T 1886 绿色食品 复合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3.1 蚕蛹肽调味粉 以蚕蛹、生活饮用水为原料,经前处理、酶解提取制成相对分子质量低于5000的蚕蛹肽提取物,再添加木糖、食用动物油脂、食用淀粉、食品用香料、食用盐,经热加工、调配、灭菌、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即食或非即食蚕蛹肽调味粉。3.2 蚕蛹肽调味酱(膏)以蚕蛹、生活饮用水为原料,经前处理、酶解提取制成相对分子质量低于5000的蚕蛹肽提取物,再添加木糖、食用动物油脂、食用淀粉、食品用香料、食用盐,经热加工、调配、灭菌等工艺制成的即食或非即食蚕蛹肽调味酱(膏)。4 技术要求 4.1 原料和辅料 4.1.1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2 蚕蛹:无腐烂、无霉变、无杂质,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4.1.3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4.1.5 蛋白酶:应符合 GB/T 23527 的规定。4.1.6 木糖:应符合 GB/T 23532 的规定。4.1.7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1.8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9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相应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相应的色泽 性状 调味粉呈均匀粉末或粉粒状,松散无结块;调味酱(膏)呈均匀酱(膏)状 香气与滋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且符合同型号标准样品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Q/HXY 0007S-2022 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蚕蛹肽调味粉 蚕蛹肽调味酱(膏)水分(以干燥失重)/(g/100g)15.0 60.0 食盐(以氯化物计)/(g/100g)10.0 氨基酸态氮(以干基计)/(g/100g)0.1 蛋白质(以干基计,N6.25)/(g/100g)28 肽含量(以干基计)/(g/100g)10 80%肽段的相对分子质量 500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铅(以 Pb 计)/(mg/kg)0.9 总砷(以 As 计)/(mg/kg)0.5 4.4 微生物指标 即食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法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注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6.1.1 色泽与性状 将样品倒入白色盘中,以玻璃棒搅拌,观其状态、色泽。6.1.2 香气与滋味 称取 2 克样品溶入 200ml 热水(6010)中,搅拌均匀后闻其香气、尝其口味。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食盐 按 GB 5009.4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氨基酸态氮 Q/HXY 0007S-2022 4 按 GB 5009.235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蛋白质 按 GB 5009.5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肽含量 按 GB/T 22492 附录 B 规定检验。6.2.6 肽段的相对分子质量 按 GB/T 22492 附录 A 规定检验。6.2.7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总砷 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检测。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要求每品种、每批次,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 20 件产品中(至少)抽取 250 克样品,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 检验项目 出厂必检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7.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和判定。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时;Q/HXY 0007S-2022 5 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3.3 判断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4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和判定。8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 8.1 包装 所有包装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清洁、干燥、无污染、无异味。8.1.1 聚乙烯: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8.1.2 聚丙烯: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8.1.3 复合型: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8.2 标签、标志 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明显的标识,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其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购货方有特殊要求时可另行协商。如果在标签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标签应标明即食或非即食。8.3 运输 8.3.1 应使用带篷盖的运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8.3.2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8.3.3 运输时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药品混载。8.3.4 装卸时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严禁践踏或其它重物压箱面。8.4 贮存 8.4.1 产品贮存在干燥通风、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篷的仓库内。8.4.2 仓库室温不超过 38,相对湿度不超过 90%,不得与高温和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一起堆放。8.4.3 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与墙壁距离大于 45cm,采用骑蓬堆,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堆码层数,每堆高度不超过 2.5m,堆上严禁放置其它物品。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