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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QCJ
0008
S-2020
人参配制酒
2020
人参
配制
Q/HQCJ0008S-2020220854S-20202020042020230419*Q/HQCJ备案号:220854S-2020有效期至:2023 年 04 月 19 日吉 林 省 清 香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HQCJ0008S-2020代替Q/HQCJ0008S-2017人参配制酒2020-03-30 发布2020-04-15 实施吉林省清香酒业有限公司发发布布Q/HQCJ0008S-20201人参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人参(人工种植 5 年或 4 年生鲜园参),添加枸杞、茯苓、玛咖粉、葛根、菊花、红枣、蜂蜜、冰糖、白砂糖中的一种或几种,适量添加柠檬黄、苋菜红、食品用香精、水,经原料预处理、酒基浸泡、过滤、调制、灌装、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人参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47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GB 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18672枸杞GB 19778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T 20821液态法白酒GB/T 20822固液法白酒GB/T 23544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T 27588露酒Q/HQCJ0008S-20202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GB/T 35883冰糖NY 318人参制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5 年版)茯苓、葛根、菊花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告第 17 号2012新资源食品 人参(人工种植)卫生部公告第 13 号2011新资源食品 玛咖粉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疫、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白酒应符合 GB/T 20822、GB/T 20821 及 GB 2757 的规定。3.1.2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3.1.3人参应为人工种植5年或4年生鲜园参,且符合DBS22/024的规定,每100ml产品中添加人参0.5g。3.1.4 玛咖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第 13 号2011的规定。玛咖粉添加量为每 100ml 产品添加 3g。3.1.5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6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7 茯苓、葛根、菊花应具有正常的品质特征,应干燥,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劣变,不着色。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8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9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10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11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3.1.12 苋菜红应符合 GB 4479.1 的规定。3.1.1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淡黄色至棕褐色GB/T 15038滋气味醇和、舒顺谐调,具有人参和其他原料的特有香气组织形态液体,允许有少量轻摇易散的沉淀。允许放置整只、须状或片状人参及其他未整形原料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Q/HQCJ0008S-20203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人参总皂苷/(%)0.01NY 318 附录B酒精度a(20)/(%Vol)3060GB 5009.225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0GB/T 15038干浸出物/(g/L)0.3总酸(以乙酸计)/(g/L)6.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27588 附录 A甲醇a/(g/L)0.6GB 5009.266氰化物c(以HCN计)/(mg/L)8.0GB 5009.36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 1%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L)0.18GB 5009.123.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g/L)残留量(g/L)检验方法柠檬黄(以柠檬黄计)着色剂0.10.1GB 5009.35苋菜红(以苋菜红计)着色剂0.050.05GB 5009.35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T 23544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和标签。Q/HQCJ0008S-202046.2 型式检验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 组批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按表 5 抽取样品。样品总量应不少于 3000ml 样品总量不足时,应适当按比例增加抽取。其中二分之一样品作为检验用,二分之一样品封存备查。表 5抽样表样本批量范围(瓶)样品数量(瓶)1 20061 20135 0009 35 001126.5 判定规则6.5.1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2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7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标签式样食品名称:人参配制酒。配料表:白酒(或食用酒精)、人参(人工种植5年或4年生鲜园参)、枸杞、茯苓、玛咖粉、葛根、菊花、红枣、蜂蜜、冰糖、白砂糖、食品用香精、水、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苋菜红)。(具体内容按照生产实际标注)酒精度:按生产实际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Q/HQCJ 0008S。净含量和规格:按生产实际标注。生产商:吉林省清香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铁北街东昌路 8 号。联系方式:0435-8211918。生产日期:人参每日食用量3g/天。本产品每 100ml 中添加人参 0.5。不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Q/HQCJ0008S-20205注意事项:不宜与藜芦、萝卜同用。玛咖粉添加量:本品每 100ml 添加玛咖粉为 3g,玛咖粉每日食用量25g。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贮存条件:放置阴凉、通风、干燥、清洁处,适宜温度1025。8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并应符合 GB/T 24694、GB 19778 的规定要求。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运输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避免日晒雨淋。10贮存贮存在 20以下阴凉干燥处。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