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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XJ
0014
S-2019
梅花鹿鹿鞭膏
2019
梅花鹿
鹿鞭膏
Q/JLXJ0014S-2019223170S-20192019112020221119*Q/JLXJ备案号:223170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11 月 19 日吉林省鹿小健鹿业研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LXJ0014S-2019梅花鹿鞭膏2019-10-16 发布2019-10-16 实施吉林省鹿小健鹿业研发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JLXJ0014S-20191梅花鹿鞭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鹿鞭(人工驯养梅花鹿)、蜂蜜、红糖、羊鞭、山药、枸杞、甘草、桑椹、牡蛎、红枣、肉桂、小茴香、覆盆子、龙眼肉、芡实、鹿血(人工驯养梅花鹿)、人参(人工种植 4 年生或 5 年生)为原料,经清洗(或不清洗)、烘干、粉碎、调配、混合、熬制、成型(或不成型)、分装、外包装工艺制成的梅花鹿鞭膏(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为其他食品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 18672枸杞Q/JLXJ0014S-20192GB/T 20351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 26940牡蛎干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572桑椹(桑果)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的限量GB/T 35885红糖NY 317鹿副产品QB/T 4594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国药典2015 版一部小茴香、芡实、覆盆子、甘草、龙眼肉、肉桂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公告)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3.1.2鹿鞭(人工驯养梅花鹿)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3.1.3小茴香、芡实、覆盆子、甘草、龙眼肉、肉桂应符合中国药典2015 版一部的规定。3.1.4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6山药应符合 GB/T 20351 的规定。3.1.7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8羊鞭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9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3.1.10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11 人参应符合(人工种植 5 年生或 4 年生)并符合 DBS22/024 的规定。本品中人参添加量为 1 克/100 克。3.1.12 牡蛎应符合 GB/T 26940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棕色或黑棕色将供试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目测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用鼻嗅鉴别气味,用口品尝其滋味。滋、气味具有鹿产品的滋、气味,无异嗅、无异味组织形态1.固态块状,无裂纹,表面光洁2 粘稠的半流体状,膏体细腻,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JLXJ0014S-20193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固态膏为 15%;流体膏为 75%GB 5009.3人参总皂苷,%0.01NY 318 附录 B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总汞(以Hg计),(mg/kg)0.05GB 5009.17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铬(以Cr计),(mg/kg)1.0GB 5009.123N-二甲基亚硝铵,(ug/kg)3.0GB 5009.26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 4105 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 2GB 4789.3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氏门菌500GB 4789.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GB 4789.30金黄色葡萄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Q/JLXJ0014S-20194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水分为出厂检验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为不定期抽检。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抽样应符合表 6 规定。表 6抽样数量每批生产包装件数(基本包装箱)抽样件数(基本包装箱)200(含 200 以下)3201-8004801-180051800 以上6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Q/JLXJ0014S-20195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梅花鹿鞭膏配料表:鹿鞭(人工驯养梅花鹿)、蜂蜜、红糖、羊鞭、山药、枸杞、甘草、桑椹、牡蛎、红枣、肉桂、小茴香、覆盆子、龙眼肉、芡实、鹿血(人工驯养梅花鹿)、人参(人工种植 4 年生或 5 年生)。产品类别:其他食品类净含量/规格:根据市场需要而定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生产企业:吉林省鹿小健鹿业研发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四社产地:吉林省长春市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见喷码保 质 期:24 个月贮存条件:密封、阴凉干燥处存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JLXJ0014S其它需要标注的内容:最大食用限量:人参食用量为3 克/天,本品中人参添加量为 1 克/100 克。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7.2 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 7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NRV%能量1405千焦(kJ)17%蛋白质7.4克(g)12%脂肪0.6克(g)1%碳水化合物73.9克(g)25%钠64毫克(mg)3%8包装产品包装符合 GB 4806.7、QB/T 4594 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保质期在符合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 24 个月。Q/JLXJ0014S-2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