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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HZ
0003
S-2020
黑木耳
2020
Q/JLHZ0003S-2020220793S-20202020041620230415*Q/JLHZ备案号:220793S-2020有效期至:2023 年 04 月 15 日吉 林 黑 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JLHZ0003S-2020代替Q/JHHZ0003S-2018黑木耳2020-04-12 发布2020-04-12 实施吉林黑尊食品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JLHZ0003S-20201黑木耳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黑木耳为原料,经烘干或不烘干、晾晒或不晾晒、干燥、包装或真空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干制黑木耳(干制食用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 5009.10植物类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192黑木耳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533食用菌杂质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72食用菌中总糖含量的测定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JLHZ0003S-20202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3.1黑木耳隶属于担子菌门、伞菌纲、木耳目、木耳科、木耳属的可食用的大型真菌。3.2霉烂耳有肉眼可见的霉菌侵染或腐烂的黑木耳。3.3虫蛀耳带虫或有虫害痕迹的黑木耳。3.4干湿比黑木耳干制品与浸泡吸水并甩去余水后的泡发黑木耳质量之比。3.5杂质除黑木耳以外的一切有机物和无机物。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黑木耳应符合 GB/T 6192 的规定。4.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特级a一级b二级c三级d形态耳片完整均匀,耳瓣舒展或自然卷曲耳片完整均匀,耳瓣舒展或自然卷曲耳片较完整均匀,耳瓣自然卷曲耳片较完整均匀GB/T 61926.1.1色泽耳正面纯黑褐色,有光泽,耳背面略呈灰白色,正背面分明耳正面纯黑褐色,有光泽,耳背面略呈灰白色,正背面分明耳正面黑褐色,耳背面灰色耳片灰色或浅棕色至褐色气味具有黑木耳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最大直径max/cm0.8max2.00.8max2.50.8max3.50.5max4.5GB/T 61926.1.2Q/JLHZ0003S-20203表 1 续感官要求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干湿比1:9以上GB/T 61926.1.1水分/(%)12.0GB 5009.3灰分(以干质量计)/(%)6.0GB 5009.4总糖(以转化糖计)/(%)22.0GB/T 15672粗蛋白质/(%)7.0GB 5009.5粗脂肪/(%)0.4GB 5009.6粗纤维/(%)3.06.0GB/T 5009.10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8GB 5009.12镉(以Cd计)/(mg/kg)0.5GB 5009.15总汞(以Hg计)/(mg/kg)0.1GB 5009.17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4.5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特级a一级b二级c三级d耳片厚度/mm1.01.00.7-GB/T 61926.1.3霉烂耳不允许GB/T 61926.1.1虫蛀耳不允许杂质/%0.10.30.51.0GB/T 61926.1.4不应出现毛发、金属碎屑、玻璃等级的允许误差范围:a特级允许有2%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但应符合一级的要求b一级允许有2%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但应符合二级的要求c二级允许有2%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但应符合三级的要求d三级最大直径允许有2%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Q/JLHZ0003S-20204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6.1.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国家市场监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和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6.3组批同一产地、同一批次作为一个检验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6.4.1包装产品取样在整批货物中,包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小包装袋(盒、箱等)为基数,按下列整批货物件数随机取样:整批货物100 件,取 2 件;整批货物 101500 件,取 3 件;整批货物 5011000 件,取 4 件;整批货物 1000 件,每增加 100 件(不足 100 件者按 100 件计)增取 1 件。小包装质量不足检验所需质量时,适当加大抽样量。6.4.2散装产品取样散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质量(kg)为基数,从不同位置随机取样,取样 3 份5 份,每份 0.5kg1kg。6.4.3实验室样品取样将样品均匀平铺成方形,用对角线定位法取样,每次随机抽取至少 0.5kg,平均分成 2 份,1 份作为检样,1 份作为存样。6.5判定规则6.5.1形态、色泽、最大直径、耳片厚度、杂质感官指标的规定确定受检批次产品的等级。6.5.2气味、霉烂耳、干湿比指标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如果不合格的,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6.5.3批次样品的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时,允许生产者进行整改后再申请复检一次,复检仍按原要求,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7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Q/JLHZ0003S-20205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黑木耳配料表(原料):黑木耳净含量:500g/袋或按生产实际标注制造商:吉林黑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蛟河市经济开发区浦东大街西侧联系方式:0432-68090119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24 个月产品标准代号:Q/JLHZ0003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常温、置阴凉干燥处。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NRV%能量900 千焦(KJ)11%蛋白质10.0 克(g)17%脂肪0.8 克(g)1%碳水化合物41.2 克(g)14%钠70 毫克(mg)4%8包装内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5、GB 4806.7、GB 4806.8、GB 9683 或 GB/T 28118 的规定。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运输产品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强烈震荡、挤压、暴晒、雨淋、冰冻;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或挤压。包装箱叠放高度不超过8层。10贮存10.1密闭,置阴凉干燥处。10.2库房应清洁、干燥、经常通风,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冰冻,禁止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同库贮存。10.3应按品种、生产日期分别存放。离墙离地,垫离 15cm。包装箱叠放高度不超过 8 层。11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