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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QC
0003
S-2022
小米油
2022
小米
2022-09-17 发布 2022-09-17 实施 Q/JQC 河北巨桥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QC 0003S-2022 小米油 河河北巨桥仓食品股份有限北巨桥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发布发布 02.01 备 案 号:13106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17日 有效日期:2027年11月16日 Q/JQC 0003S-2022 2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相关标准,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河北巨桥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巨桥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连平。本标准于2022年09月17日由河北巨桥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张连平张连平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2年09月17日首次发布。Q/JQC 0003S-2022 1 小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米油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米糠(包括米皮和胚芽)为原料,经压榨制取、水化脱胶、氢氧化钠脱酸、活性白土脱色、冷冻脱蜡、真空高温脱臭、过滤(滤板)、灌装而制成的小米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7 动植物油脂 折光指数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 255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活性白土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JQC 0003S-2022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小米糠应清洁,无霉变、无虫害、无杂质,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浅黄色至棕黄色 取适量样品置于无色透明玻璃容器,观察其色泽和状态,气味、滋味和透明度按GB/T 5525 测定 气味和滋味 具有小米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组织状态 澄清、透明的液体,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特征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特征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折光指数(n40)1.4650-1.4780 GB/T 5527 相对密度(d2020)0.91500.9280 GB 5009.2 油酸/(%)C18:1 12.0-21.0 GB 5009.168 亚油酸/(%)C18:2 62.0-70.0 亚麻酸/(%)C18:3 1.0-3.0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Q/JQC 0003S-2022 3 表 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及挥发物/(%)0.20 GB 5009.236 不溶性杂质/(%)0.05 GB/T 15688 酸价/(以 KOH 计)/(mg/g)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g/100g)0.25 GB 5009.227 总砷(以 As 计)/(mg/kg)0.1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0.08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g/kg)10.0 GB 5009.22 苯并(a)芘/(g/kg)8.0 GB 5009.27 溶剂残留/(mg/kg)不得检出 GB 5009.262 注: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溶剂残留/(mg/kg)10 时,视为未检出。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JJF1070检验。3.6 真实性要求 小米油中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使用香精香料。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氢氧化钠应符合GB 1886.20的规定;活性白土应符合GB 25571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8955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按 GB/T 5524 规定执行。6.3 出厂检验 Q/JQC 0003S-2022 4 6.3.1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和过氧化值。6.4 型式检验 6.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则判为不合格品。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T 17374的规定。7.3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7.4 运输 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污染和标签脱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车运输,保持车辆清洁。7.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24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