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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JG
0001
S-2020
预制调制肉制品
2020
预制
调制
肉制品
Q/JJG 0001S-20203.1.2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和外观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性状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性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5GB5009.228总砷(以As计)/(mg/kg)0.4GB5009.11铅(以Pb计)/(mg/kg)0.4GB5009.12镉(以Cd计)/(mg/kg)肉制品0.1GB5009.15肝脏制品0.5肾脏制品0.9铬(以Cr计)/(mg/kg)0.9GB5009.123章N-二甲基亚硝胺(ug/kg)2.9GB5009.263.4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照JJF1070的方法。3.7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2Q/JJG 0001S-2020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本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1kg),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产品应经本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3.2、3.3、3.6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