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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DDG
0001
S-2022
米露饮品
2022
饮品
Q/JYDDG 福建 景佑 大道 宫科 技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JYDDG 0001S2022 米露饮品 2022-11-01 发布 2022-11-30 实施 福建景佑大道宫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JYDDG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福建景佑大道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景佑大道宫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景佑大道宫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少杰。本标准于2022年11月01日发布。本标准适用于福建景佑大道宫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委托加工企业。1、福建景佑大道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深沪镇坑边村新村57号二楼 2、广西环江毛南中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环江县思恩镇城西工业园区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YDDG 0001S2022 1 米露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大米粉、黑米、玉米、薏米、花生、糙米、小米、大豆、芝麻、白砂糖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植脂末、葡萄糖、植物蛋白、魔芋精粉、羧甲基纤维素钠、食品用香精、食用色素、饮料浑浊剂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前处理、熬制、过滤、调配、杀菌、灌装(或灌装后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米露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素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1761 芝麻 GB/T 11766 小米 GB 1352 大豆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YDDG 0001S2022 2 GB 1353 玉米 GB/T 1532 花生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104 魔芋精粉 GB/T 18810 糙米 GB 20371 植物蛋白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QB/T 4791 植脂末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白砂糖:GB/T 317 的规定。3.1.3 大米粉:应符合 GB 2715、供应商的企业标准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4 玉米:应符合 GB 1353 的规定。3.1.5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3.1.6 小米:应符合 GB/T 11766 的规定。3.1.7 糙米:应符合 GB/T 18810 的规定。3.1.8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3.1.9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10 植物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3.1.11 黑米、薏米: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715 的规定。3.1.12 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规定。3.1.13 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3.1.14 魔芋精粉:应符合 GB/T 18104 的规定。3.1.15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1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7 食用色素: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1.18 饮料混浊剂:应符合 GB 2760、供应商的企业标准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19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3.1.20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YDDG 0001S2022 3 4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状 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1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酸(以柠檬酸计)/(g/L)0.3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20折光计法)/%2.2 铅(以Pb计)/(mg/L)0.3 脲酶试验a 阴性 氰化物(以HCN计)b(mg/L)0.05 a 仅适用于添加了大豆或含大豆蛋白的制品的饮料。b 仅适用于添加了杏仁或杏仁制品的饮料,检测结果换算为以HCN计。4.2 微生物指标 4.2.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4.2.2 其他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致病菌 沙门氏菌/(/25 mL)5 0 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3 净含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YDDG 0001S2022 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4 食品添加剂 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4.3 食品用香精、羧甲基纤维素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5 食品营养强化剂 4.5.1 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6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5.2 理化指标 5.2.1 总酸 按GB/T 12456的规定执行。5.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的规定方法执行。5.2.3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2.4 氰化物 按GB 5009.36的规定执行。5.2.5 脲酶试验 按GB/T 5009.183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测定 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计数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YDDG 0001S2022 5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行。5.3.3 霉菌和酵母计数 按GB 4789.15中的规定执行。5.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中的规定执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再从每一个箱中抽取 2 瓶,样品量不少于 18 瓶,样品分成 2 份,1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经商业无菌的产品需检商业无菌,其他产品需检菌落总数测定和大肠菌群计数。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下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YDDG 0001S2022 6 6.4.3 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 7.1 标志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的有关规定。7.1.2 在外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5或国家相关食品包装容器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中,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7.4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示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