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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XZY 0002 S-2022 红枣汁复合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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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XZY 0002 S-2022 红枣汁复合饮品 2022 红枣 复合 饮品
Q/JXZY佳县枣缘红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XZY0002S-2022红枣汁复合饮品2022-08-30 发布 2022-09-30 实施佳县枣缘红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Q/6 1 0 0 0 0-1 446 4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1 1 1 0Q/JXZY0002S-20222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佳县枣缘红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佳县枣缘红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静、王国栋。本标准批准发布人:徐瑞华。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JXZY0002S-20223红枣汁复合饮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红枣汁复合饮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为主要原料,按比例加入纯净水、蒸煮、破碎、提取红枣汁液;以枸杞、酸枣仁、人参(人工种植)、沙棘、生姜为辅料,分别按比例和所需水温浸泡、破碎、提取汁液;将原料汁液和辅料汁液按比例混合调配,在添加一定量的红糖、枣花蜂蜜或果葡糖浆、柠檬酸、山梨酸钾,在经均质、过滤、灭菌、灌装、包装加工而成的红枣汁复合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8672 枸杞(枸杞子)Q/JXZY0002S-20224GB/T 23234 沙棘GB/T 20882 果葡糖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3 生姜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产品分类3.1 红枣汁饮品以红枣为原料按比例加入纯净水,蒸煮、破碎、提取红枣汁液,再添加一定量的白砂糖或红糖、果葡糖浆、柠檬酸、山梨酸钾,再均汁、过滤、灭菌、灌装、包装加工而成的红枣饮品。其中红枣汁含量不低于 60%。3.2 红枣沙棘汁饮品以红枣、沙棘为原料按比例加入纯净水、蒸煮、破碎、分别提取红枣汁和沙棘汁,再添加一定量的白砂糖或果葡糖浆、柠檬酸、山梨酸钾,再均汁、过滤、灭菌、灌装、包装而成的红枣沙棘汁饮品。其中红枣汁含量不低于 40%,沙棘汁含量不低于 20%。3.3 红枣复合饮品以红枣为主要原料,枸杞、酸枣仁、人参(人工种植)、生姜为辅料破碎分别按比例和所需加纯净水、侵泡、蒸煮、破碎、提取汁液,再添加一定量的枣花蜜、红糖、柠檬酸、山梨酸钾,均汁、过滤、灭菌、灌装、包装加工而成的红枣复合饮品。其中红枣汁含量不低于 60%。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要求。4.1.2 酸枣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的要求。4.1.3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要求。4.1.4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要求。4.1.5 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要求。4.1.6 沙棘:应符合 GB/T 23234 的要求4.1.7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4.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9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4.1.10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4.1.11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的要求。Q/JXZY0002S-20225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颜色组织状态均匀液体,允许有少量果肉沉淀气味、滋味具有红枣原汁特有的滋味、气味,酸甜适中,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项 目指 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5.0总酸(以柠檬酸计),g/kg 0.2铅(以 Pb 计),mg/L 0.05锌、铜、铁总和a,mg/L 20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1.04.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采样方案 a 及限量项 目ncmM沙门氏菌500菌落总数,CFU/mL521001000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 20酵母,CFU/mL 20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允差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6 原料、食品添加剂4.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4.7 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2695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Q/JXZY0002S-20226取50 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如100 mL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组织状态、色泽,检查其有无可见外来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铜按 GB 5009.1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锌按 GB 5009.1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铁按 GB 5009.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山梨酸钾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5.3.1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允差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次投料所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一批。Q/JXZY0002S-202276.2 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净含量允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3.23.5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生产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5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其他项目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为合格品,不合格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产品包装采用PET瓶,其包材质量应符合QB2357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符合GB/T 6543 的瓦楞纸箱或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包装。7.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必须轻装、轻卸,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贮存成品的仓库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库内应经常清扫、消毒。库内成品应按不同品种离墙、离地分类堆放,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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