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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LC
0004
S-2022
干裙带菜
2022
裙带菜
Q/LYLC 福建省晋江市灵源绿潮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YLC 0004S2022 干裙带菜 2022-09-19 发布 2022-10-19 实施 福建省晋江市灵源绿潮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LYLC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水分、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文件由福建省晋江市灵源绿潮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晋江市灵源绿潮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清池。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LC 0004S2022 1 干裙带菜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干裙带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干裙带菜叶为原料,经原料处理、干燥或不干燥、包装而制成的非即食干裙带菜;非即食干裙带菜搭配或不搭配外购调味料包,组合或不组合包装而制成的干裙带菜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SC/T 3202 干海带 SC/T 3213 干裙带菜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干裙带菜叶:应符合 SC/T 3213 或 GB 19643 的要求。3.1.2 外购调味料包:应符合 GB 31644 或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LC 0004S2022 2 非即食干裙带菜(不含调味料包)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优级品 合格品 外观 无枯叶、花斑、暗斑、盐屑、明显毛刺 有轻微枯叶、花斑、暗斑、毛刺,无盐屑 色泽 墨绿色 绿色、绿褐色、绿黄色或三种颜色同时存在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非即食干裙带菜(不含调味料包)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20 氯化物(以 Cl计),20 铅(以 Pb 计),mg/kg 1.0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2094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外观、色泽和杂质,嗅闻气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非即食干裙带菜(不含调味料包)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氯化物:非即食干裙带菜(不含调味料包)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LC 0004S2022 3 5.2.3 铅:非即食干裙带菜(不含调味料包)按 SC/T 3202 中 5.4.1 规定的方法复水,按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品种、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0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物。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LC 0004S2022 4 7.2 包装 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无污染,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腐蚀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