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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DY
0002
S-2022
速冻牛羊肉副产品
2022
速冻
牛羊肉
副产品
Q/LXDY0002S-2022临夏市豆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XDY临夏市豆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临夏市豆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发布2022-02-28 发布2022-02-28 实施速冻牛羊肉副产品Q/LXDY0002S-2022目次前言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定义和术语 14产品分类 15技术要求 26食品添加剂 27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38检验规则 3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10 保质期 4Q/LXDY0002S-2022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临夏市豆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美莲本标准于2022年02月28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LXDY0002S-20221速冻牛羊肉副产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冻牛羊肉副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冷冻牛羊肉副产品(牛毛肚、牛黄喉、牛蹄筋、牛板筋、羊蹄筋)为原料,经浸泡、解冻、清洗、漂烫、泡制,添加加工助剂(碳酸钠、氢氧化钠),再经漂洗、分切或不分切、包装、冷冻等工序制成的速冻牛羊肉副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SC/T 3702冷冻鱼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定义和术语以下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1 牛毛肚: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新鲜的牛胃。3.2 牛黄喉: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新鲜的牛的血管4产品分类Q/LXDY0002S-20222按产品原料不同分为水发牛毛肚、水发牛黄喉、水发牛蹄筋、水发牛板筋和水发羊蹄筋。5技术要求5.1原料要求5.1.1 原料5.1.1.1 牛羊肉副产品(牛毛肚、牛黄喉、牛蹄筋、牛板筋、羊蹄筋):应符合GB 2707中畜禽内脏及GB 31650的规定。5.1.2 辅料4.1.2.1 氢氧化钠: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4.1.2.2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各品种的固有色泽。GB 2707滋味、气味滋味鲜美,具有各品种应有的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组织紧密,软硬适度,有弹性,酮体完整,成片状或圆胴状。杂质正常视下无可见外来杂质。5.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固形物含量,g/100g45.0GB/T 10786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5GB 5009.228pH9.5GB 5009.237产品中心温度,-18.0SC/T 37025.4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5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1GB 5009.15总汞(以 Hg 计),mg/kg0.05GB 5009.17铬(以 Cr 计),mg/kg0.9GB 5009.1235.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食品添加剂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有关规定。碳酸钠、氢氧化钠按生产需要量Q/LXDY0002S-20223适量添加。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4规定。8检验规则8.1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8.2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4袋,2袋用于检验,2袋留样。8.3出厂检验8.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8.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挥发性盐基氮、pH、产品中心温度为每批必检项目。8.4型式检验8.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5.25.5全部项目。8.5判定规则8.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8.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9.3运输9.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9.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Q/LXDY0002S-202249.3.4 运输时使用专用冷藏车,温度控制在18以下。9.4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低于-18、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10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低于-18保质期为18个月,0-5保质期为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