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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WN
0002
S-2022
酒香醉蜗牛
2022
酒香
蜗牛
江 苏 聚 威 蜗 牛 养 殖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WWN 0002S-2022 酒香醉蜗牛 2022-11-21 发布 2023-01-13 实施 江苏聚威蜗牛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JWWN 代替 Q/JWWN 0002S-2022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42 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1-1 2Q/JWWN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JWWN 0002S-2022,修改内容如下:修改了感官及检验方法;修改了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修改了微生物指标及检验方法;增加了出厂检验项目。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编写。本标准贯彻了国家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8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水产制品(海蜇制品除外)”铅(以 Pb 计)1.0mg/kg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聚威蜗牛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辛辰。本标准于2022年10月首次发布,于2022年12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JWWN 0002S2022 1 酒香醉蜗牛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酒香醉蜗牛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白玉蜗牛为原料,水、白砂糖、陈年花雕酒、味精、老抽、辣椒酱为辅料,经清洗、切配、熬制、装罐、密封、包装工艺制成的即食酒香醉蜗牛(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NY/T 1070 辣椒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J S Q BQ/JWWN 0002S2022 2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白玉蜗牛 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3.1.2 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白砂糖 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4 陈年花雕酒 应符合 GB/T 13662 的规定。3.1.5 味精 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6 老抽 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7 辣椒酱 应符合 NY/T 1070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态 具有产品正常的形态和组织状态,无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J S Q BQ/JWWN 0002S2022 3 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80.0 GB 5009.3 酸价(KOH)(以脂肪计),mg/g 5.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食盐含量(以 Cl-计),%15 GB 5009.44 铅(以 Pb 计),mg/kg 0.8 GB 5009.12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甲基汞,mg/kg 0.5 GB 5009.17 铬(以 Cr 计),mg/kg 2.0 GB 5009.123 多氯联苯a,g/kg 20 GB 5009.190 N-二甲基亚硝胺/(g/kg)4.0 GB 5009.26 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2、GB 2763、GB 31650 的规定。a 以 PCB 28、PCB 52、PCB 101、PCB 118、PCB 138、PCB 153 和 PCB 180 总和计。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5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允差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 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J S Q BQ/JWWN 0002S2022 4 4.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食盐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5 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种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4.2 抽取样品时,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罐。样品分成两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4.4.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4.5 判定规则 4.5.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5.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5.3 运输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18以下的环境中,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避免日晒、雨淋、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J S Q BQ/JWWN 0002S2022 5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