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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QSW
0015
S-2022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菌粉
2022
食品
工用
乳酸菌
锦 乔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QSW 0015S-2022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菌粉 2022-11-25 发布 2022-12-23 实施 锦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JQSW 代替 Q/JQSW 0015S-2022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6 9 9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1 2-1 2Q/JQSW 0015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修订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文件贯彻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QB/T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中的有关规定。本文件代替 Q/JQSW 0015S-2022。本文件与 Q/JQSW 0015S-202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封面产品名称。本文件中铅(以 Pb 计)0.8mg/kg,严于 GB 2762 关于饮料类中“固体饮料类”的“铅(以 Pb计)1.0mg/kg”的规定。本文件由锦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滕敏、马丽、陈慧娟。本文件于 2020 年 11 月首次发布,2021 年 5 月第一次修改,2022 年 11 月第二次修改,2022 年 11月第三次修改。J S Q BQ/JQSW 0015S-2022 1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菌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乳酸菌菌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一种或多种乳酸菌菌粉(活菌型或非活菌型)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粉、麦芽糊精、食用葡萄糖、低聚果糖、乳糖、水苏糖、赤藓糖醇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配料、混合、包装制成的食品加工用乳酸菌菌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2.6 麦芽糊精 GB/T 23528.2 低聚果糖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B/T 4260 水苏糖 J S Q BQ/JQSW 0022S-2021 2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3 术语和定义 QB/T 4575 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乳酸菌(LAB)lactic acid bacterium(LAB)能使糖发酵、并产生大量乳酸的细菌的通称,不能液化明胶,也不产生吲哚、呈革兰氏阳性、无运动、无芽孢、触酶阴性反应、硝酸还原酶阴性反应和细胞色素氧化酶阴性反应的细菌。主要包括乳杆菌属(Lactobacillus)、双歧杆菌属(Bifidobacterium)、链球菌属(Streptococcus)、乳球菌属(Lactococcus)、明串珠菌属(Leuconostoc)和片球菌属(Pediococcus)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乳酸菌菌粉: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应符合国家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的规定,质量应符合QB/T 4575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规定。4.1.2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4.1.3 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4.1.4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4.1.5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4.1.6 乳糖:应符合GB 25595的规定。4.1.7 水苏糖:应符合QB/T 4260的规定。4.1.8 赤藓糖醇应符合GB 26404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无异常色泽。将内容物倒入白色瓷盘内,在明亮的自然光处肉眼观察色泽及异物,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 粉末状。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4 微生物指标 J S Q BQ/JQSW 0022S-2021 3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b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25g)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乳酸菌含量c/(CFU/g)1108 GB 4789.3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 仅适用于食品加工用乳酸菌菌粉(非活菌型)。C 仅适用于食品加工用乳酸菌菌粉(活菌型)。4.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 号)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5 的有关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乳酸菌含量(仅适用于活菌型乳酸菌菌粉)、菌落总数(仅适用于非活菌型乳酸菌菌粉)、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除4.1、4.6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出厂检验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250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作为检验样本和备检样本。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500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作为检验样本和备检样本。5.5 判定规则 J S Q BQ/JQSW 0022S-2021 4 5.5.1 产品经检验,所有项目指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不允许复检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项,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保质期 6.1 标识 产品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并注明“使用本产品制作终产品建议稀释倍数”;运输包装标识如下: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体积、重量、数量及符合 GB/T 191 的储运图示标志。6.2 包装 包装应符合 GB 9683 或 GB 4806.7 及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包装规格按客户要求的重量规格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外包装采用纸箱。6.3 运输与贮存 运输和装卸所用容器、设备、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产品应在清洁、避光、干燥、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或贮存。未特殊标示贮存条件的产品可以常温贮存;如有特殊贮存要求的产品应在-202下贮存,如活菌型食品加工用乳酸菌菌粉。6.4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 36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