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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HD 0034 S-2020 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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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HD 0034 S-2020 配制酒 2020 配制
Q/JLHD0034S-2020220487S-20202020032020230319*Q/JLHD备案号:220487S-2020有效期至:2023 年 03 月 19 日吉 林 省 红 动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配制酒2020-03-05 发布2020-03-10 实施吉林省红动酒业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JLHD0034S-2020Q/JLHD0034S-20201前言本产品为吉林省红动饮品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委托吉林省红动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因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检验、交货验收的依据。同时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红动酒业有限公司自行生产使用。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编辑的。本标准由吉林省红动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红动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富双、朱峰Q/JLHD0034S-20202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基酒,添加可食用药食两用、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符合相关规定的原辅料中的一种或几种,通过浸泡或浸提工艺。经过调配、罐装、包装等工艺酿制并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而成的配制酒。本产品属于其他酒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4789.2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6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0343食用酒精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75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露酒BB/T 0018包装容器葡萄酒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JLHD0034S-202033 分类按照产品的原料性质分为:植物类配制酒、动物类配制酒、动植物类配制酒3.1 植物类配制酒利用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植物的花、叶、根、茎、果(果汁或浓缩果汁)为香源及营养源,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显植物香及有用成分的配制酒。3.2 动物类配制酒利用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动物及其制品为香源和营养源,经再加工制成 的具有明显动物有用成分的配制酒。3.3 动植物类配制酒同时利用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的动物及植物有用成分制成的配制酒。4 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4.1.2 发酵酒应符合 GB 2758 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4.1.3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10343 的规定。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5 所添加的药食同源、新食品原料应符合国家卫生部门的相关公告规定。4.1.6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1.7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紫、红、黄、乳白、绿、蓝、粉或本品应具有的色泽GB/T 15038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特征滋、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悦人香味,酸甜协调,酒体完整杂质无其他杂质或除本品原料外无其他杂质。备注:对储存3个月以上的产品酒允许有少量沉淀。4.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2.0-60.0GB 5009.225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0GB/T 15038Q/JLHD0034S-20204表 2 续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酸(以乙酸计)/(g/L)发酵酒为酒基(以酒石酸计)7.0GB/T 15038蒸馏酒为酒基(以乙酸计)6.0其他酒为酒基(以乙酸计)7.5干浸出物/(g/L)植物类0.3动植物类0.5动物类4.0甲醇(g/L)0.6GB 5009.266氰化物(mg/L)8.0GB 5009.36酒精度标签标上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甲醇、氰化物指标仅限于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的产品,其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4.3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9GB 5009.124.4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真菌毒素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展青霉素ag/kg50GB 5009.185a:仅限于以苹果汁、山楂汁为原料的产品。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度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0/25 mLGB/T 4789.25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 mL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4789.1;以发酵酒为酒基产品的检测项目。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Q/JLHD0034S-202057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总酸。7.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抽样方式批量1000箱样本大小n(瓶)500mL/瓶8500mL/瓶12750mL/瓶6750mL/瓶87.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8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8.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配制酒配料表(原料):饮用水、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依实际工艺标注。净含量/规格:125 毫升/瓶、250 毫升/瓶、275 毫升/瓶、375 毫升/瓶、330 毫升/瓶、500 毫升/瓶、750 毫升/瓶、1000 毫升/瓶。或者依据客户要求进行设计。保质期:3 年(依实际标注)制造商:吉林省红动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水道镇龙头村。产品标准代号:Q/JLHD0034S-2020贮存条件:避光、阴凉处Q/JLHD0034S-20206生产日期:见喷码警示语:过量饮酒 有害健康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添加新食品原料时应按国家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提示标注。9包装内包装玻璃瓶应符合 BB/T 0018 的规定。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0保质期包装的成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等条件下贮存。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低于 1 年(酒精度10%免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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