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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T 0002 S-2022 配制藕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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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T 0002 S-2022 配制藕粉 2022 配制 藕粉
湖 北 莲 田 食 品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LT Q/HLT 0002S-2022 配制藕粉 2022-09-15 发布 2022-09-25 实施 湖北莲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Q/HLT 0002S2022 1 前 言 本文件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文件由湖北莲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由湖北莲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批准。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武思钰。本文件发布时间:2022.9.15。Q/HLT 0002S2022 2 配制藕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配制藕粉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藕粉、白砂糖、莲子、葛根粉、腰果、蔓越莓干、巴旦木、奇亚籽、冻干草莓粒、冻干火龙果粒、干红枣颗粒、黑芝麻、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桂花中的几种或多种为原料,经磨粉或不磨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配制藕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5733 藕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637 食用葛根粉 NY/T 1504 莲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卫生部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 3 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Q/HLT 0002S2022 3 3 产品分类 按产品原料不同分为奇亚籽草莓坚果藕粉、红枣莲子藕粉、坚果藕粉、水果藕粉、玫瑰藕粉、桂花藕粉。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不得添加任何非食品用原料,不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且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食品及原料中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限量和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3 和 GB 2762的规定。4.2 原辅料要求 4.2.1 藕粉应符合 GB/T 25733 的规定。4.2.2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2.3 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的规定。4.2.4 葛根粉应符合 GB/T 30637 的规定。4.2.5 腰果、巴旦木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2.6 蔓越莓干、冻干草莓粒、冻干火龙果粒、干红枣颗粒应洁净,无腐烂、变质等现象。4.2.7 奇亚籽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 10 号)的规定。4.2.8 黑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2.9 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第 3 号)的规定。4.2.10 桂花应洁净,无腐烂、变质等现象。4.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应具有相应品种固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应具有相应品种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应具有相应品种固有的状态,无霉变等现象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0 铅(以 Pb 计),mg/kg 0.48 Q/HLT 0002S2022 4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指 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 2 50 102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注: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4.6 净含量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采用目测、鼻嗅、口尝方法进行。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的测定 按 GB 5009.3 的规定进行。5.2.2 铅的测定 按 GB 5009.12 的规定进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的测定 按GB 4789.2的规定进行。5.3.2 大肠菌群的测定 按 GB 4789.3 的规定进行。5.3.3 霉菌的测定 按GB 4789.15的规定进行。Q/HLT 0002S2022 5 5.3.4 沙门氏菌的测定 按GB 4789.4的规定进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测定 按 GB 4789.10 的规定进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6.4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6.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8 袋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6.5.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0 袋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6.6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2个项目及以内的指标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Q/HLT 0002S2022 6 7.1.1 销售包装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1.2 运输包装标志 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及符合 GB/T 191 规定必要的贮运标识。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包装,包装必须整洁、卫生、无破损,且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其他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途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库房内,隔墙离地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贮。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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