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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SW 0001 S-2022 双威蜂皇浆冻干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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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SW 0001 S-2022 双威蜂皇浆冻干粉 2022 双威蜂皇浆冻 干粉
江 苏 溧 水 汇 源 营 养 保 健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YSW 0001S-2022 双威蜂皇浆冻干粉 2022-11-21 发布 2022-12-30 实施 江苏溧水汇源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发 布 Q/HYSW 代替 Q/HYSW 0001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8 2 4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1 2-2 9Q/HYSW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贯彻执行了 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的有关规定。本文件代替 Q/HYSW 0001S-2020,与原文件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1.“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修改为“型式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2.“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修改为“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本文件技术指标中铅(以 Pb 计)的限值设定为0.5mg/kg,严于 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中铅(以 Pb 计)2.0mg/kg(固态或半固态产品)的限值要求。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溧水汇源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邹洪。本文件于2017年8月首次发布,2020年8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11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HYSW 0001S-2022 1 双威蜂皇浆冻干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双威蜂皇浆冻干粉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蜂皇浆为原料,经真空低温干燥、称量、分装制成的具有调节免疫力保健功能的双威蜂皇浆冻干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97 蜂王浆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年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蜂皇浆:符合 GB 9697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J S Q BQ/HYSW 0001S-2022 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乳白色至淡黄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50 mL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及气味 具有蜂皇浆应有的略带辛辣酸涩味,无异味、无霉变 状态 粉末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功能要求 本品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3.4 标志性成分 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标志性成分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10-羟基-2-癸烯酸,g/100g 4.5 GB 9697 3.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蛋白质,g/100g 33.0 GB 5009.5 水分,g/100g 8.0 GB 5009.3 中第二法 灰分,g/100g 4.0 GB 5009.4 总糖,g/100g 45 GB 9697 淀粉,g/100g 不得检出 GB 9697 酸度,(1mol/L NaOH)/(ml/100g)90159 GB 9697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3 GB 5009.11 总汞(以 Hg 计),mg/kg 0.3 GB 5009.17 3.6 微生物指标 产品为粉状固体,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3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0.92 GB 4789.3MPN计数法 霉菌和酵母,CFU/g 25 GB 4789.15 沙门氏菌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GB 4789.10 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GB 4789.5 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GB 4789.11 3.7 单件净含量与允许负偏差 J S Q BQ/HYSW 0001S-2022 3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须经公司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4.2 出厂检验 4.2.1 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4.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10-羟基-2-癸烯酸、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单件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正式生产后,原料供应商、加工设备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 3.2、3.4、3.5、3.6、3.7 的全部项目。4.4 组批 产品以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为一批次。4.5 抽样 样品按批随机抽样,设批量件数(包装单位:箱、盒、瓶等)为 X,X3 时,每件取样,当 3X300 时,按X随机抽样;当 X300 时,按X/2+1 随机抽样。每批样品取样 2 份,每份样品应为全检所需样品的 3 倍量,一份送化验室检验,另一份贮存备查(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其他抽样方法)。4.6 判定规则 4.6.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允许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项目发现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4.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 3 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允许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3 项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项目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取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T 191、GB 16740 的规定,并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5.2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J S Q BQ/HYSW 0001S-2022 4 5.3 运输 本品运输时应防止挤压、污染、雨淋和曝晒,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5.4 贮存 本品应密闭保存,放置于阴凉干燥处,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混放。5.5 保质期 产品在上述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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