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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QTC
0010
S-2022
风味黑糖固体饮料
2022
风味
黑糖
固体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QTC Q/HQTC 0010 S-2022 风味黑糖固体饮料 2022-08-01 发布 2022-08-15 实施 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106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9月0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QTC 0010 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泽钦、周浩东。本标准于2022年8月1日发布。Q/HQTC 0010 S-2022 1 风味黑糖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黑糖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产品。其食用方法为用热水冲调饮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778 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 GB/T 19787 包装材料 聚烯烃热收缩薄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HQTC 0010 S-2022 2 GB/T 30383 生姜 GB/T 31123 固体食品包装用纸板 NY/T 959 脱水蔬菜 根菜类 NY/T 1506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 NY/T 1045 绿色食品脱水蔬菜 GH/T 1091 代用茶 QB/T 1014 食品包装纸 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第3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20号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3 产品分类 3.1 生姜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生姜或脱水生姜,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2 红枣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红枣,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3 玫瑰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重瓣红玫瑰,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4 桂花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桂花,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5 阿胶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阿胶,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6 枸杞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枸杞子,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7 桂圆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桂圆(龙眼肉),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8 山楂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山楂,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9 枇杷叶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枇杷叶,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10 红豆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红豆,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11 橘皮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橘皮,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12 金银花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金银花,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Q/HQTC 0010 S-2022 3 3.13 菊花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菊花,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14 茉莉花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茉莉花,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15 人参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人参(人工种植),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3.16 薄荷黑糖固体饮料:以黑糖为原料,按配方添加经过前处理的薄荷,经称量混合、熬煮浇铸或造粒、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黑糖应符合GB 13104的要求。4.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3 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要求,脱水生姜应符合NY/T 959的要求。4.1.4 红枣应符合GB/T 5835或NY/T 1045的要求。4.1.5 枸杞子应符合GB/T 18672的要求。4.1.6 红豆应符合GB 19300的要求。4.1.7 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第3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或GH/T 1091的要求。4.1.8 桂花、金银花、菊花、茉莉花应符合 NY/T 1506 或 GH/T 1091 的要求。4.1.9 阿胶、桂圆(龙眼肉)、山楂、橘皮、薄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的要求。4.1.10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要求。4.1.11 枇杷叶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20号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的要求。4.1.12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气味和滋味 应味甜,具有产品应有的风味,无异味 性状 呈产品应有的颗粒状、粉末状或块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沉淀属于植物成分)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7.0 铅(以 Pb 计)/(mg/kg)0.9 展青霉素a/(g/kg)50 注:a仅限于以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Q/HQTC 0010 S-2022 4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和表 4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霉菌/(CFU/g)5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表4 致病菌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一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 GB 1310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Q/HQTC 0010 S-2022 5 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测定。6.3.3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的检测方法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量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提供检验报告,交收双方均有权提出在交付现场进行抽检或抽样封存。7.3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抽样数量为18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3kg),样品分为2份,分别用于检验与留样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取样时产品包装应完好,标签完整,封口严密,否则不予取样。7.4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每批必检,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7.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