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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YKJ 0001 S-2022 古芝源天茜液(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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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YKJ 0001 S-2022 古芝源天茜液配制酒 2022 古芝源天茜液 配制
Q Q/G GZ ZY YK KJ J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ZYKJQ/GZYKJ 0000001 1S-20S-202222古芝源天茜液古芝源天茜液(配制酒)(配制酒)2022-11-01 发布2022-11-30 实施贵州凤冈古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凤冈古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发 布布1Q/GZYKJ 0001S-2022前言本文件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制。本文件由贵州凤冈古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凤冈古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凤姣钟风远钟厚禄。2Q/GZYKJ 0001S-2022古芝源天茜液古芝源天茜液(配制酒)(配制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古芝源天茜液(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以茅台镇产白酒(或酱香型白酒)为基酒,以以人参(人工种植)、荷叶、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山药、决明子、枸杞、茯苓、莱菔子、黄精、覆盆子为辅料,经原料预处理、配料、浸提、过滤、勾调、包装等特定工艺制成的古芝源天茜液(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T 6543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6760酱香型白酒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 GB 2757 和 GB/T 26760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人参(人工种植)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Q/GZYKJ 0001S-20223.1.5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第 3 号)的规定。3.1.6山药、决明子、枸杞、茯苓、莱菔子、黄精、覆盆子应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7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 1。表 1项 目要 求色 泽呈产品特有的色泽外 观液态,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气味与滋味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卫生指标理化卫生指标见表 2。表 2理化卫生指标项目要求酒精度,(20)%vol53甲 醇,g/L0.6铅(以 Pb 计),mg/kg0.2氰化物(以 HCN 计),mg/L7.0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2.0%;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Q/GZYKJ 0001S-20224.1 感官检验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进行。4.2理化卫生检验4.2.1 酒精度的测定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铅的测定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甲醇的测定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氰化物的测定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净含量检验净含量的测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5.1 组批按同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样品按批次随机抽取,每批抽样应满足送检和留样复验的需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送化验室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检验5.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指标。5.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5 的全部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Q/GZYKJ 0001S-20226.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应按相关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14 岁以下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及过敏者体质者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6.2 包装产品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规定,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剧烈振动,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装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须垫有材料,离墙离地 20 厘米以上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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