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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SP
0001
S-2022
肉粉松
2022
备案号:QB64/0265S-2022Q/HWSP宁 夏 回 味 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HWSP 0001S2022肉粉松2022 06-01 发布2022 06-01 实施宁夏回味香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HWSP 0001S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宁夏回味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宁夏回味香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耿晓彬。本文件有效期五年。Q/HWSP 0001S20221肉粉松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肉粉松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畜、禽瘦肉为主要原料,经煮制、切丁、撇油、压松、配料、收汤、炒松再加入食用油脂和适量豆粉炒制成絮状或颗粒状的肉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白砂糖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根据豆粉加入量,产品分为以下两类:a)肉粉松;Q/HWSP 0001S20222b)豆粉松。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畜肉、禽肉应符合 GB 2707 标准要求。4.1.2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标准要求。4.1.3食盐应符合 GB 5461 标准要求。4.1.4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要求。4.1.5豆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形态呈疏松絮状或颗粒状,无在炒制过程中由于受热不均匀造成的黄褐色焦糊状的碎块色泽呈金黄色或棕褐色,色泽均匀,稍有光泽滋味气味具有肉香特色,甜咸适中,油而不腻,无其他不良气味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肉粉松豆粉松水分,g/100g18.0蛋白质,g/100g20.0脂肪,g/100g20.0淀粉,g/100g30.040.0铅(Pb),mg/kg0.4总砷,mg/kg0.4镉(Cd),mg/kg0.1铬(以Cr计),mg/kg1.0N二甲基亚硝胺,g/kg3.04.4微生物指标4.4.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按 GB 2726 规定执行。4.4.2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5食品添加剂Q/HWSP 0001S2022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试验方法7.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测定。7.3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测定。7.4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方法测定。7.5淀粉按 GB 5009.9 规定方法测定。7.6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测定。7.7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测定。7.8镉按 GB 5009.15 规定方法测定。7.9铬按 GB 5009.123 规定方法检验。7.10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方法检验。7.1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按 GB 2726 规定方法检验。7.12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8检验规则8.1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6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1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包装Q/HWSP 0001S202249.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运输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9.4贮存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