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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L 0059 S-2022 黑芝麻糊类食品(I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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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L 0059 S-2022 黑芝麻糊类食品IX 2022 黑芝麻 类食品 IX
Q/HWL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WL 0059S-2022 黑芝麻糊类食品(IX)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45 0132 S-2022 有效期至对2了年明l予日 2022-01-27发布 2022-02-16实施 南方里芝麻轰巡多厂有限公司 言 前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订。本标准根据GB/I 1.1-2020规定的格式编制。请注意本文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适用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容 县容州镇侨乡大道8号)的相应产品。本标准由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振酞、覃柳香、黄超兰。本标准于2022年01月27日发布,2022年02月16日实施。2 0/HWL 0O59S一2022 黑芝麻糊类食品(IX),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南方黑芝麻糊类食品(Ix)的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黑芝麻(添加量妻10%)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芝麻、麦芽糊精、食用葡萄糖、结晶果糖、低聚果糖、木糖醇、赤鲜糖醇、碳酸钙、植脂末、炼乳风味粉、黑米粉、乳粉、焦磷酸铁、单,双甘油脂肪酸醋、食品用香精的一种或几种,经原料处理、真空研磨、膨化熟制、粉碎配料、筛选、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可冲调即食的南方黑芝麻糊类食品(IX)。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13/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4 大米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醋 GB 1886.2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0/HWL 0059S-2022 GB 1903.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焦磷酸铁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2.3 结晶果糖 GB/T 20882.6 麦芽糊精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鲜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Z 21922 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QB/T 4791 植脂末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今1.1 黑芝麻、芝麻 应符合GB/T 11761、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礴1.2 大米 应符合;B/T 1354.GB 2715的规定,1.1.3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4.1.4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1 20882.6的规定。4.1.5 食用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礴,6 碳酸钙 应符合GB 1886.214的规定。4.1.7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礴1.8 植脂末 应符合QB/T 4791的规定。2 Q/HWL 0059S-2022 4.1.9 乳粉 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4.1.10 焦磷酸铁 应符合GB 1903.16的规定。4.1.11 单,双甘油脂肪酸醋 应符合GB 1886.65的规定。4.,12 黑米粉 应符合GB 17401的规定。4.1.13 结晶果糖 应符合20882.3的规定。4.1.14 木糖醇 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4.1.15 赤蓟糖醇 应符合GB 26404的规定。4.1.16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4.1.17 炼乳风味粉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其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产品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4.1.18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灰黑色或与相应原辅料混合后的色泽,均匀一致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冲调或冲调加热后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焦糊味及其他异味 状态 粉末状、尤异变,用适量85以卜的开水冲调均匀后可呈糊状。3 Q/HWL 0059S-2022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2 项 目 指?标 水分(g/lOOg)9.0 铅(以尸b训)/(ng/kg)毛 0.4 黄曲霉毒素Bl/(big/kg)毛 5.0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今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3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菌落总数 5 2 10000 100000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霉菌 5 2 50 100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注 fl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UI值的样品数;Ui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牛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礴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土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B 1964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 Q/HWL 0059S-2022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2.3 黄曲霉毒素Bi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6.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 检验规则 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力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Q/HWL 0059S-2022 7.2.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一产品正式投产时;一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一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一一原料、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3.2 型式检验项目为4.2,4.3,4.4和4.5规定的项目。7.4 组批 以同一批次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日期,在同一条生产线上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 检验批。75 抽样方法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 判定规则 Z6.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7.6.2 微生物项目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能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指标检验结果若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 产品为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GB 28050的规定。8,2 运输包装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8.2.1 产品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规定。8.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3 运输 6 O/HWL 0059S-202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轻装轻卸,不得摔撞,避免受潮和日晒雨淋。8.4 贮存 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清洁、防潮、防虫、防鼠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有污染 等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I 0cm、离墙20cm以上。8.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的贮运规定、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条件下,常温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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