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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XS 0004 S-2022 魔芋凝胶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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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XS 0004 S-2022 魔芋凝胶制品 2022 魔芋 凝胶 制品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TXS Q/HTXS 0004 S-2022 魔芋凝胶制品 2022-08-20 发布 2022-08-25 实施 惠州天喜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天喜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3013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8月0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TXS 0004 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制订。本标准由惠州天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惠州天喜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民声(惠州)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博、姚志波、陈榕德、叶文芳、傅燕梅、王蕙祯、陈文财、林子翔、廖学良、罗远雄、邓荣军、周国青、林通、游泽文、何海涛、柯江腾、黄浈宝。本标准首版本发布。Q/HTXS 0004 S-2022 1 魔芋凝胶制品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魔芋凝胶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魔芋粉、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为原料,添加适量的添加剂:碳酸钠、氢氧化钙、卡拉胶、天然胡萝卜素、高粱红、谷氨酸钠(味精)、食品用香精,经原料验收、糊化、精炼、蒸煮、成型、包装、杀菌、冷却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魔芋凝胶制品。本产品为非即食产品,可供做火锅配料,或经炒、煮等熟制后食用。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Q/HTXS 0004 S-2022 2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7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含第1号修改单)GB 316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 NY/T 494 魔芋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3.1 原辅材料原辅材料 3.1.1 魔芋粉应符合NY/T 494要求。3.1.2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和GB/T 5461的要求。3.1.4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要求。3.1.5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要求。3.1.6 氢氧化钠应符合GB 25572的要求。3.1.7 卡拉胶应符合GB 1886.169的要求。3.1.8 天然胡萝卜素应符合GB 31624的要求。3.1.9 高粱红应符合GB 1886.32的要求。3.1.10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GB 2720的要求。3.1.1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要求。3.1.12 以上原辅料均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 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产品相应的色泽 取样品置于白瓷皿中,在明亮处观察其色泽、状态,嗅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其滋味,应符合要求。滋味、气味 具有魔芋凝胶制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酸败味及其他异味 状态 形状完整,均匀一致,富有弹性及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Q/HTXS 0004 S-2022 3 3.3 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95 pH值 8.011.0 铅(以Pb计),/0.9 总砷(以As计),mg/kg 0.5 3.4 3.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3.4.1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 3.5 净含量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5 5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5.1 5.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应符合3.2表1的要求。5.2 5.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5.2.1 5.2.1 水分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5.2.2 铅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5.2.3 总砷总砷 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5.3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须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Q/HTXS 0004 S-2022 4 6.2.2 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包装标签为每批必检项目。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3章(除3.1外)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应不得少于2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最小独立包装,且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 法进行。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该次检验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时,应重新按6.5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 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6.6.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28050、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包装标签上除应表明产品名称、产品配料、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制造商SC证书编号、本标准号外,还需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保质期、贮存条件。7.1.3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7.2 包装 7.2.1 所用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袋卫生标准符合GB 9683的要求;塑料制品包装卫生标准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7.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2.3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Q/HTXS 0004 S-2022 5 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阴凉的仓库内,库房内最佳温度515,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避免太阳暴晒,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同时产品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外。7.4.2 符合上述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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