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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J
0005
S-2022
无核葡萄干
2022
无核
葡萄干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TJ Q/HTJ 0005S-2022 无核葡萄干 2022-09-15 发布 2022-09-15 实施 潮州市潮安区宏泰记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51023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TJ 000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潮州市潮安区宏泰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涛、杨俊杰。本标准自2022年09月15日首次发布。Q/HTJ 0005S-2022 1 无核葡萄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核葡萄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和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疆吐鲁番原料产地的无核(去核)葡萄干为原料,经除杂、分装制成的无核葡萄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26 植物性食品中三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705 无核葡萄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杂质 Q/HTJ 0005S-2022 2 葡萄穗轴、果梗、石砾、土粒、尘土、干花蕾和枯败叶等非可食部分的统称。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无核(去核)葡萄干应符合 NY/T 705 的规定。4.1.2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检测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色泽,色泽基本一致 将样品倒入白瓷盘内,在明亮的自然光处,肉眼观察色泽及性状,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气味及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味,无异味 性状 果粒饱满,质地柔和,大小均匀整齐,无虫蛀果粒 杂质/%0.3 按 NY/T 705 中 5.2.1 要求执行。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25.0 铅(以Pb计)/mg/kg 0.48 镉(以Cd计)/mg/kg 0.05 三唑酮/mg/kg 0.3 其他农药残留指标 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 注:三唑酮即粉锈宁。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沙门氏菌 5 0 0 溶血性链球菌 5 0 0 注1:样品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Q/HTJ 0005S-2022 3 按表 1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执行。6.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执行。6.2.3 镉 按GB 5009.15规定执行。6.2.4 三唑酮 按GB/T 5009.126规定执行。6.3 微生物指标 6.3.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执行。6.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执行。6.3.3 溶血性链球菌 按GB 4789.11规定执行。6.4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不少于 14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7.3 原、辅料入库检验 产品原、辅材料购进必须经本厂检测部或送上级有关检测部门检验合格才能验收入库使用。7.4 出厂检验 7.4.1 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公司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4.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Q/HTJ 0005S-2022 4 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 检验项目按本标准中规定的第 4.2 条4.6 条及标签。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包装、标签和标志、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包装材料采用塑料复合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包装材料采用塑料瓶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8.1.2 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8.1.3 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2 标签和标志 8.2.1 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8.2.2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8.2.3 产品外包装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地、生产商、生产商地址及联系电话。8.2.4 预包装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8.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常温或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及避免阳光直晒的场所密封存放,严禁与地面之间接触,垫板与地面之间距离应 10cm 以上,箱与墙壁之间距离 20cm 以上,应防潮隔湿,不得与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共同存放。8.4.2 产品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