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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DQY
0009
S-2022
大泉源调香白酒
2022
泉源
白酒
新模板标记勿删Q/JDQYQ/JDQY0009S-2022大泉源调香白酒2022-09-14 发布2022-09-20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吉林省大泉源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吉林省大泉源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Q/JDQY0009S-2022223588S-20222022 09272025 0926Q/JDQY0009S-20221大泉源调香白酒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固态法高粱酒、玉米酒、固态法、固液法、液态法、清香型、浓香型、酱香型、老白干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芝麻香型、浓酱兼香型等香型白酒中的一种或多种为酒基;加入或不加入食用酒精、液态法白酒原酒、水,添加食品用香料(乙酸、丁酸、乳酸、己酸、丙三醇、乙酸乙酯、乳酸乙酯、丁酸乙酯、己酸乙酯、戊酸乙酯、丙酸乙酯等增香、增味剂)、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经调配、灌装、包装而成的调香白酒,本产品类别属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781.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 10781.2清香型白酒GB/T 10781.3米香型白酒GB/T 10781.8白酒质量要求 第8部分:浓酱兼香型白酒GB/T 10781.9白酒质量要求 第9部分:芝麻香型白酒GB/T 14867凤香型白酒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21液态法白酒GB/T 20822固液法白酒GB/T 20825老白干香型白酒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23544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Q/JDQY0009S-20222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T 26760酱香型白酒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固态法高粱酒、玉米酒、固态法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 固液法白酒应符合 GB/T 20822 的规定。3.1.3 液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原酒应符合GB/T 20821的规定。3.1.4 清香型白酒应符合 GB/T 10781.2 的规定。3.1.5 浓香型白酒应符合 GB/T 10781.1 的规定。3.1.6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 GB/T 26760 的规定。3.1.4 老白干香型白酒应符合 GB/T 20825 的规定。3.1.8 米香型白酒应符合 GB/T 10781.3 的规定。3.1.9 凤香型白酒应符合 GB/T 14867 的规定。3.1.10 芝麻香型白酒应符合 GB/T 10781.9 的规定。3.1.11 浓酱兼香型白酒应符合 GB/T 10781.8 的规定。3.1.12 食用酒精应符合GB 31640的规定。3.1.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14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3.1.1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GB/T 10345组织形态澄明液体滋、气味具有醇甜、爽净的口味,具有纯正、舒适、协调的香气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注:当酒温低于10时产品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3.3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15.0-68.0GB 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L)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的执行的指标0.1GB 12456Q/JDQY0009S-20223表 2 续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的执行的指标0.2GB/T 10345酸酯总量/(mmol/L)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的执行的指标4.0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3.4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食品安全指标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甲醇/(g/L)0.6GB 5009.266氰化物(以HCN计)/(mg/L)8.0GB 5009.36铅/(mg/kg)0.19GB 5009.12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895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净含量。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Q/JDQY0009S-20224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为:净含量500ml,抽取样品 8 瓶,净含量500ml,抽取样品 6 瓶,总量不低于 3000ml,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7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大泉源调香白酒配料:固态法高粱酒、玉米酒、固态法、固液法、液态法、清香型、浓香型、酱香型、老白干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芝麻香型、浓酱兼香型等香型白酒中的一种或多种为酒基;加入或不加入食用酒精、液态法白酒原酒、水、食品用香料净含量/规格:500mL/瓶(或按生产实际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吉林省大泉源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按实际标注联系方式:按实际标注产品标准代号:Q/JDQY0009S生产日期:按实际标注贮存条件:常温、密封、阴凉干燥处温馨提示:过量饮酒 有害健康其他需要标示内容:8包装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内包装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内包装采用玻璃瓶的应符合GB/T 24694、GB 19778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运输、贮存9.1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倾卸。9.2贮存成品应常温贮存在通风、常温、干燥、阴凉、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Q/JDQY0009S-20225易腐蚀的物品一起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