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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CY
0014
S-2021
花色醋甜醋
2021
花色
江 苏 恒 顺 醋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SCY 0014S-2021 花色醋(甜醋)2021-12-06 发布 2022-01-22 实施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HSCY 代替 Q/HSCY 0014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3 8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1-2 1Q/HSCY0014S2021 前 言 本标准替代Q/HSCY 0014S-2020花色醋(甜醋)。本标准与Q/HSCY 0014S-2020版本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新增适用范围;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添加了原辅料;删除了3.3理化指标中的黄曲霉毒素B1指标;删除了3.4 微生物指标中的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指标;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Pb计)限量为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铅(以Pb计)1.0mg/kg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玲玲、金晓燕、王逸群、孙慧婷。本标准于2019年10月首次发布,2020年6月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HSCY0014S2021 1 花色醋(甜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色醋(甜醋)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粮食、糖类、果类或酒精为原料,采用微生物发酵后再添加浓缩汁红枣、枸杞、百合、陈皮、桂圆干、山药、山楂、乌梅、木瓜、甘草、白芷、白果、龙眼肉、决明子、余甘子、佛手、苦杏仁、沙棘、芡实、赤小豆、麦芽、昆布、酸枣仁、罗汉果、金银花、青果、姜(生姜、干姜)、栀子、枸杞子、胖大海、茯苓、荷叶、莲子、菊花、菊苣、黄精、紫苏子、葛根、黑芝麻、蒲公英、蜂蜜、白茅根、芦根、橘皮、薄荷、薏苡仁、覆盆子、玫瑰花(重瓣玫瑰)、当归、姜黄、人参(人工种植)、葛根茶(代用茶中的一种或多种熬制而成)、(浓缩)果蔬汁、低聚木糖、L-阿拉伯糖、低聚异麦芽糖、甜菊糖苷、三氯蔗糖、赤藓糖醇、葛根粉、玛咖粉、核桃粉、豆粉(黑豆粉、红豆粉、黄豆粉、绿豆粉)、麦芽糊精、抗性糊精、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用香精、焦糖色(普通法)、山梨酸钾、食用盐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再添加白砂糖、冰糖、蜂蜜、果葡糖浆中的一种或多种制备而成的甜醋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J S Q BQ/HSCY0014S2021 2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8187 酿造食醋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0637 食用葛根粉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GB/T 35545 低聚木糖 GB/T 35883 冰糖 GH/T 1091 代用茶 QB/T 2489 食品原料用芦荟制品 QB/T 4321 L-阿拉伯糖 T/GDL 1 抗性糊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第 13 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粮食: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3 糖类: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规定。3.1.4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3.1.5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6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7 百合、桂圆干、陈皮、山药、山楂、乌梅、木瓜、甘草、白芷、白果、龙眼肉、决明子、余甘子、佛手、苦杏仁、沙棘、芡实、赤小豆、麦芽、昆布、酸枣仁、罗汉果、金银花、青果、姜(生姜、J S Q BQ/HSCY0014S2021 3 干姜)、栀子、枸杞子、胖大海、茯苓、荷叶、莲子、菊花、菊苣、黄精、紫苏子、葛根、黑芝麻、蒲公英、蜂蜜、酸枣仁、白茅根、芦根、橘皮、薄荷、薏苡仁、覆盆子、玫瑰花(重瓣玫瑰)、当归、姜黄、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8 代用茶:应符合 GH/T 1091 的规定。3.1.9 浓缩果蔬汁:应符合 GB/T 31121 的规定。3.1.10 低聚木糖:应符合 GB/T 35545 的规定。3.1.11 L-阿拉伯糖:应符合 QB/T 4321 的规定。3.1.12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 的规定。3.1.13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3.1.14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15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16 葛根粉:应符合 GB/T 30637 或 GB/T 29602 的规定。3.1.17 玛咖粉:应符合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第 13 号)的规定。3.1.18 核桃粉、豆粉(黑豆粉、红豆粉、黄豆粉、绿豆粉):应满足 GB/T 29602 的规定。3.1.19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20 抗性糊精:应符合 T/GDL 1 的规定。3.1.21 库拉索芦荟凝胶:应符合 QB/T 2489 的规定。3.1.2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23 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3.1.24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2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和 GB/T 5461 的规定。3.1.26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27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28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3.1.29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色泽 取 2 mL 试样置于 25mL 具塞比色管中,加水至刻度,震摇,观察色泽。取 30mL 试样置于 50mL 烧杯中观察状态。取玻璃棒搅拌烧杯中试样,品尝滋味,闻其气味。香气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香气 滋味 酸味柔和,无异味 体态 无悬浮物,无杂质,允许有微量沉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J S Q BQ/HSCY0014S2021 4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总酸(以乙酸计)/(g/100mL)2.5 GB 12456 铅(以Pb计)/(mg/kg)0.9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0.5 GB 5009.11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负偏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与抽样 4.1.1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4.1.2 从成品库同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数不少于 6 个。4.1.3 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4.2 检验分类 4.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总酸、大肠菌群、菌落总数。4.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a)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更改关键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3 判定规则 4.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J S Q BQ/HSCY0014S2021 5 4.3.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3.3 微生物指标如不合格则不得复检。5 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5.1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除应符合 GB 2719、GB 7718、GB 28050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5.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