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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 0008 S-2022 西洋参枸杞膏植物饮品 2022 西洋参 枸杞 植物 饮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S Q/HS 0008S-2022 西洋参枸杞膏植物饮品 2022-02-10 发布 衍生健康医药(广东)有限公司衍生健康医药(广东)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2022-03-15 实施 备案号:4453006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8月1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S 0008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编写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本标准由衍生健康医药(广东)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彭泉华、林哲行、赖明锟、侯江瑜 本标准于2022年02月10日首次发布。Q/HS 0008S-2022 1 西洋参枸杞膏植物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西洋参枸杞膏植物饮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西洋参、枸杞子、大枣、莲子、芡实、桑椹、沙棘、甘草等为原料,经提取、浓缩、收膏后,再加入水、蜂蜜、麦芽糖浆等,经过配制、分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西洋参枸杞膏植物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HS 0008S-2022 2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铁皮石斛、西洋参、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245号)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以西洋参、枸杞子、大枣、莲子、芡实、桑椹、沙棘、甘草等为原料,经提取、浓缩、收膏后,再加入水、蜂蜜、麦芽糖浆等,经过配制、分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西洋参枸杞膏植物饮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西洋参、枸杞子、大枣、莲子、芡实、桑椹、沙棘、甘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要求;4.1.2 水:应符合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4.1.3 蜂蜜:应符合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的要求;4.1.4 麦芽糖浆:应符合GB/T 20883 麦芽糖的要求;4.1.5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内容物呈浅棕色至深棕色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风味,味甜,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稠液体状,状态均匀,粘稠适中 Q/HS 0008S-2022 3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pH 4.0-7.0 可溶性固形物,%60 铅(以 Pb 计),mg/kg 0.3 人参皂苷 Rg1(42H72O14)+人参皂苷 Re(48H82O18)+人参皂苷 Rb1(54H92O23),g/kg 2.0 4.4 微生物指标 4.5.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4.5.2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80 5103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注:1、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的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Q/HS 0008S-2022 4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6.2 理化指标 6.2.1 pH 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调试和校正pH计。称取样品100g置于干净的250ml烧杯中,并放入搅拌子。然后,用水冲洗电极头部,并用滤纸轻轻吸干,然后将电极插入待测样品中,开启电磁搅拌器,调节温度补偿,测定样液pH,稳定1min,读数,即为样品的pH。6.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人参皂苷Rg1(42H72O14)+人参皂苷Re(48H82O18)+人参皂苷Rb1(54H92O23)含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西洋参含量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微生物指标 6.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测定。6.4.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4.4 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4.1的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Q/HS 0008S-2022 5 7.2.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pH、可溶性固形物、人参皂苷Rg1(42H72O14)+人参皂苷Re(48H82O18)+人参皂苷Rb1(54H92O2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为每批必检项目。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生产设备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抽检时。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5要求的全部检验项目。7.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包装完好的的产品为一批。7.5 抽样方法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2个最小独立包装(净含量不少于500g),分别用作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标志性成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指标检验以及留样备用。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三项以上(含三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6.2 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两项(含两项)不符合本标准,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 产品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Q/HS 0008S-2022 6 8.1.3 产品标签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食用限量:产品每日最大食用量不超过40g。”8.2 包装 8.2.1 本产品采用铝塑复合袋或玻璃瓶包装,内包装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常,铝塑复合袋应符合GB/T 28118 的规定,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 的规定。8.2.2 本产品采用袋装包装或瓶装形式,包装严密、封口平整,不漏气,图案清晰完整。8.2.3 本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纸箱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有篷盖,无异味;产品在运输过程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运。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混存。8.4.2 产品应在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8.4.3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成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应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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