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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SY 0018 S-2023 食用蛋白肽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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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SY 0018 S-2023 食用蛋白肽粉 2023 食用 蛋白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CSY Q/HCSY 0018 S-2023 代替Q/HCSY 0018 S-2020 食用蛋白肽粉 2023-02-01 发布 2023-02-01 实施 广州合诚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合诚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0080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1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CSY 0018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 标准化工业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并废止Q/HCSY 0018S-2020食用蛋白肽粉。本标准与Q/HCSY 0018S-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产品分类;修改了产品理化指标。本标准由广州合诚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合诚实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雪松、龚琳、侯秋平。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CSY 0018S-2017 Q/HCSY 0018S-2018 Q/HCSY 0018S-2020 Q/HCSY 0018 S-2023 1 食用蛋白肽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蛋白肽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9695.23 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HCSY 0018 S-2023 2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 2732 水解胶原蛋白 QB/T 4087 食用明胶 DB35/T 1397-2013 鱼类加工副产物酶法提取胶原蛋白(明胶)技术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卫计委2013年第三号)3 产品分类 3.1 植物蛋白肽粉 以水、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为原料,经过调浆、酶解、分离、过滤、喷雾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作为食品配料使用,产品包含但不限于大豆肽粉、玉米低聚肽粉、核桃肽粉、大米肽粉、小麦肽粉、绿豆肽粉、豌豆肽粉、花生肽粉。3.2 牡蛎肽粉 以水、牡蛎(或牡蛎粉)为原料,经过调浆、酶解、分离、过滤、喷雾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作为食品配料使用。3.3 海参肽粉 以水、海参(或海参粉)为原料,经过调浆、酶解、分离、过滤、喷雾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作为食品配料使用。3.4 藻类肽粉 以水、藻类及其制品为原料,经过调浆、酶解、分离、过滤、喷雾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作为食品配料使用。3.5 白蛋白肽粉 以水、鸡蛋蛋白粉或蛋清蛋白粉为原料,经过调浆、酶解、分离、过滤、喷雾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作为食品配料使用。3.6 胶原蛋白肽粉 以水、明胶或胶原蛋白或富含胶原蛋白的新鲜动物组织(包括皮、骨、筋、腱、鳞)为原料,经过调浆、酶解、分离、过滤、喷雾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作为食品配料使用。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食品用加工植物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4.1.2 牡蛎、海参应符合 GB 10136 或者 GB 2733 的规定。4.1.3 牡蛎粉、海参粉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4.1.4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5 藻类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4.1.6 鸡蛋蛋白粉或蛋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4.1.7 明胶应符合 QB/T 4087 的规定。4.1.8 酶制剂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Q/HCSY 0018 S-2023 3 4.1.9 新鲜动物组织(包括皮、骨、筋、腱、鳞)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4.1.10 胶原蛋白应符合 QB 2732 或 DB35/T 1397-2013 鱼类加工副产物酶法提取胶原蛋白(明胶)技术规范、卫计委 2013 年第 3 号公告。4.1.11 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及 GB 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色泽均匀 性状 粉末状,无结块 滋味和口感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蛋白质(以干基计,N*6.25),g/100g 50.0(胶原蛋白肽粉除外)肽含量(以干基计),g/100g 35.0(胶原蛋白肽粉除外)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10000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90.0(胶原蛋白肽粉)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 3.0(胶原蛋白肽粉)总氮(以干基计),g/100g 15.0(胶原蛋白肽粉)灰分,g/100g 8.0(胶原蛋白肽粉除外)7.0(胶原蛋白肽粉)水分,g/100g 7.0 4.4 污染物限量及真菌毒素 污染物限量及真菌毒素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指标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mg/kg 1.9(干重计)(以螺旋藻及其制品为原料的藻类肽粉);0.9(牡蛎肽粉、海参肽粉、胶原蛋白肽粉、以非螺旋藻及其制品为原料的藻类肽粉、以其他植物蛋白为原料的产品);0.2(绿豆肽粉、豌豆肽粉、大豆肽粉)0.15(玉米低聚肽粉、大米肽粉、小麦肽粉、花生肽粉、核桃肽粉、白蛋白肽粉、以谷类蛋白为原料的产品)镉(以 Cd 计),mg/kg 0.1(胶原蛋白肽粉)0.05(白蛋白肽粉)Q/HCSY 0018 S-2023 4 总汞(以 Hg 计),mg/kg 0.3(大豆肽粉)0.1(胶原蛋白肽粉)甲基汞(以 Hg 计),mg/k 0.5(牡蛎肽粉、海参肽粉)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5(牡蛎肽粉、海参肽粉)总砷(以 As 计),mg/kg 1.0(胶原蛋白肽粉、大豆肽粉)铬(以 Cr 计),mg/kg 2.0(胶原蛋白肽粉、牡蛎肽粉、海参肽粉)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牡蛎肽粉、海参肽粉)多氯联苯,g/kg 20(牡蛎肽粉、海参肽粉)黄曲霉毒素 B1,g/kg 20(玉米低聚肽粉、花生肽粉)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0(胶原蛋白肽粉除外)n=5,c=2,m=104,M=105(胶原蛋白肽粉)大肠菌群,MPN/g 0.92(胶原蛋白肽粉除外)大肠菌群,CFU/g n=5,c=2,m=10,M=102(胶原蛋白肽粉)霉菌和酵母,CFU/g 50(胶原蛋白肽粉除外)沙门氏菌 0/25g(胶原蛋白肽粉除外)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胶原蛋白肽粉除外)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相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净含量要求 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 10g 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性状、有无杂质,鼻嗅和口尝滋味和气味,做出评价。6.2 理化指标 Q/HCSY 0018 S-2023 5 6.2.1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肽含量 按 GB/T 22492 附录B的规定执行。6.2.3 总氮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羟脯氨酸 按 GB/T 9695.2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相对分子质量 按 GB 31645 附录A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6.2.7 灰分 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6.2.8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6.2.9 镉 按 GB 5009.15 的规定执行。6.2.10 总汞、甲基汞 按 GB 5009.17 的规定执行。6.2.11 总砷、无机砷 按 GB 5009.11 的规定执行。6.2.12 铬 按 GB 5009.123 的规定执行。6.2.13 N-二甲基亚硝胺 按 GB 5009.26 的规定执行。6.2.14 多氯联苯 按 GB 5009.190 的规定执行。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MPN 计数法和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行。6.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的规定执行。6.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的规定执行。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执行。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Q/HCSY 0018 S-2023 6 原辅料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按照原辅料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2 胶原蛋白肽粉:感官要求、水分、灰分、总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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