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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R 0006 S-2023 粘米糕汤料 (调味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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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R 0006 S-2023 粘米糕汤料 调味品 2023 米糕 汤料 调味品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R Q/HR 0006 S-2023 代替Q/HR 0006 S-2022 粘米糕汤料粘米糕汤料 (调味品)(调味品)2023-01-10 发布 2023-01-10 实施 深圳市韩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韩荣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30016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0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R 0006 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HR 0006 S-2022。本标准与 Q/HR 0006 S-2022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深圳市韩荣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学哲。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1日。于2014年11月第一次修订,于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1月第三次修订,2022年7月10日第四次修订。2023年01月01日第五次修订。Q/HR 0006 S-2023 1 1 粘米糕汤料(调味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粘米糕汤料(调味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贮存、运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麦芽糖、白砂糖、辣椒酱、马铃薯淀粉、食用盐、酱油、食用香精、脱氢乙酸钠、谷氨酸钠为原料,经配料、熬煮、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配合粘米糕一起食用的汤料。加热煮沸后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3 麦芽糖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NY/T 1070 辣椒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Q/HR 0006 S-2023 1 2 3.1.1 辣椒酱应符合NY/T 1070、GB 31644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3.1.5 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3、GB 15203的规定。3.1.6 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3.1.7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3.1.8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9 食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10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3.1.11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表1 1 感官要求 项项 目目 要要 求求 色泽 红色或红褐色 气味、滋味 有特有香味,鲜美,爽口,无不良味道 性状 液态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表2 2 理化指标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无机砷(以As计)/(mg/kg)0.1 铅(以Pb计)/(mg/kg)0.9 食盐(以NaCl计)/(g/100g)10 黄曲霉毒素B1/(g/kg)5 3.4 食品添加剂 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取10g左右样品,置于培养皿中,观察其形、色,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方法检验。5.2.2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5.2.3 食盐按GB 5009.44规定方法检验 5.2.4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方法检验 5.3 净含量检验 Q/HR 0006 S-2023 1 3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盐。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指标。6.3.2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6 判定规则 6.6.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当某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6.6.2 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当某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此次型式试验不通过。6.6.3 产、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抽样后交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促裁检测,并以此为结论。7 标志、标签、包装、贮存、运输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产品标签应标明产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食用方法、生产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地、厂址、联系方式。7.1.2 产品外包装上需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批号、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号、总数量及“怕雨”“怕压”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采用食品包装袋,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纸箱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质混运,需冷藏。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温度为04冷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及其他非食用的货物或未经加工的生鲜食物原料同库贮存。产品存放应离墙地面间距不小于100mm。04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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