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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JNNJ
0015
S-2022
芝麻桂花露酒
2022
芝麻
桂花
露酒
张 家 港 市 甲 江 南 酿 酒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JNNJ 0015S-2022 芝麻桂花露酒 2022-03-07 发布 2022-04-07 实施 张家港市甲江南酿酒有限公司发 布 Q/JJNN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7 6 2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3-2 9Q/JJNNJ 0015S-2022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中铅(以Pb计)限值为0.1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铅指标(以Pb计)0.2mg/kg的规定。本产品是由张家港市春虎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张家港市乐余镇庙港村5组16号)开发的产品。委托张家港市甲江南酿酒有限公司(地址: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袁家桥)生产。本标准由张家港市春虎酒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甲江南酿酒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虎、张晓。本标准于2022年03月首次发布。I J S Q BQ/JJNNJ 0015S-2022 芝麻桂花露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芝麻桂花露酒的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酒基,添加芝麻、桂花、白砂糖,经过芝麻熟制后与白砂糖、桂花混合,加入白酒浸泡、贮存得芝麻桂花原液酒。再经过调配、静置、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芝麻桂花露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3662 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及试验方法 3.1 原辅料 3.1.1 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规定。J S Q BQ/JJNNJ 0015S-2022 3.1.3 桂花:应洁净、干燥、无污染、无霉变、无异味,并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4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和 GB 19300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外观 清亮透明的液体。GB/T 15038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滋味与气味 具有相应的气味,诸香和谐,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美,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总糖/(g/L)300 GB/T 13662 酒精度/%(vol)1060 GB 5009.225 甲醇a/(g/L)0.6 GB 5009.266 氰化物a(以 HCN 计)/(mg/L)8.0 GB 5009.36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酒精度”允许误差为1.0%(vol);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净含量检测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895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酒精度。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J S Q BQ/JJNNJ 0015S-2022 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以往批次有较大波动时需增加型式检验。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3、3.4规定的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个最小销售包装,不小于1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8个最小销售包装,不少于30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4.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2757和GB 7718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5.2 包装 5.2.1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严密,无泄漏。5.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外包装内或外包装上附有产品合格证。5.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混存。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