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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SP 0001 S-2022 素食品(腐竹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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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SP 0001 S-2022 素食品腐竹制品 2022 素食 腐竹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TSP Q/HTSP 0001S-2022 素食品(腐竹制品)素食品(腐竹制品)2022-06-06 发布 2022-07-01 实施 鸿图食品(惠州)有限公司鸿图食品(惠州)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3012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1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TSP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鸿图食品(惠州)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少辉。本标准于 2022 年 06 月 06 日首次发布。Q/HTSP 0001S-2022 1 素食品(腐竹制品)素食品(腐竹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素食品(腐竹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腐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味精、食用盐、月桂叶、茶叶、片糖、淀粉、香辛料、酱油、五香粉、胡萝卜,经原料处理(分切或不分切、浸泡或不浸泡)、油炸或不油炸、配料或不配料、成型、二次热加工或不热加工(水煮、蒸煮或油炸)、烟熏或不烟熏、包装、灭菌或不灭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素食品(腐竹制品)。本品不可即食。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符合膜、袋 GB/T 30387 月桂叶 Q/HTSP 0001S-2022 2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最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腐竹:应符合GB 2712的要求。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3.1.4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要求。3.1.5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要求。3.1.6 月桂叶:应符合GB/T 30387的要求。3.1.7 茶叶:应具有茶叶清香味,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3.1.8 片糖:应符合GB 13104的要求。3.1.9 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要求。3.1.10 香辛料、五香粉:应符合GB/T 15691的要求。3.1.11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要求。3.1.12 油炸用油:应符合GB 2716或GB 10146的要求。3.1.13 胡萝卜:应选用新鲜、成熟、无污染的产品。3.1.14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及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性 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无霉变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食盐(以 NaC1 计),g/100g 15 酸价a(以脂肪计)(K0H),mg/g 3 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 0.25 铅(以 Pb 计),mg/kg 0.4 锡(以 Sn 计),mg/kg 250(仅限采用镀锡材料包装的产品)Q/HTSP 0001S-2022 3 a仅适用于油炸类产品。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 GB 27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食盐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酸价 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检验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 3.2-3.4 及标签。6.3.2 正常生产,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Q/HTSP 0001S-2022 4 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供应商或产地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长期停产(3 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 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要求。7.2 包装 内包装采用纸盒应符合 GB 4806.8 的要求,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袋和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 的要求,铝箔膜、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镀锡包装罐应符合 GB/T 14251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产品应封装严密,不得有漏气、漏液现象。若采用其他包装方式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贮存,应保持清洁,要有防虫、防鼠设备。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不得靠墙着地,应离墙 20cm,离地 10cm。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以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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