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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FS
0009
S-2022
布丁粉
2022
布丁
Q/HTFS 0009S-2022布丁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布丁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植脂末、麦芽糊精、卡拉胶、食用香精等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混合、搅拌、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布丁粉的生产控制、检验和贮运等环节。本产品需与饮用水调配均匀并煮沸、冷却后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20884麦芽糊精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4791植脂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Q/HTFS0009S-2022产品按原料不同可分为:草莓味布丁粉、芋香味布丁粉、椰香味布丁粉、鸡蛋味布丁粉、巧克力味布丁粉等。4感官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白砂糖:应符合GB/T317的要求。4.1.2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的要求。4.1.3卡拉胶:应符合GB1886.169的要求。4.1.4食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要求。4.1.5植脂末:应符合QB/T4791的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各种配料混合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取样品约50克,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滋味和气味具有各种配料混合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光线明亮处观察其色泽、性状、杂质,然粉末状,无结块,变质,加水煮制后,呈凝胶状,组性状后按照食用说明加水煮制,嗅其气味、品织柔软适中尝滋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5009.3总糖(以蔗糖计),g/100g40.0GB5009.8铅(以Pb计),mg/kg0.4GB5009.12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指标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0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 000 CFU/gGB4789.10注:样品的处理及采集按GB4789.1及GB/T4789.21执行。2Q/HTFS0009S-2022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食品添加剂5.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7检验规則7.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7.2抽样每批产品按包装件数的1%随机抽样,不足1千件者按1千件计。抽样量不得少于12个最小独立包装。每批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kg,抽样数量的1/4用于感官检查和理化指标检验,1/2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1/4用于留样,另根据产品的具体规格抽取适当的样品进行净含量检验。7.3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证明书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等。7.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主要原辅料来源有较大改变或更换主要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距时:)长期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5判定规则所检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它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