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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YF 0008 S-2022 阳江豆豉酱 2022 阳江 豆豉
Q/GDYF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GDYF 0008 S2022 阳江豆豉酱 2022-07-20 发布 2022-08-10 实施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 发 布发 布 广东阳帆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发 布 备案号:4417003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9月0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DYF 0008 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广东阳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GDYF 0008 S2022 1 阳江豆豉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阳江豆豉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阳江豆豉、生产用水为主要原料,配以白砂糖、食盐、大蒜、辣椒、酿造酱油、食用植物油、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冰乙酸、黄原胶、三氯蔗糖,经装瓶(罐)、密封、蒸煮、贮存、包装制成的阳江豆豉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Q/GDYF 0008 S2022 2 GB/T 5461 食用盐 GB/T 5737 食品塑料周转箱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台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H/T 1194 大蒜 QB/T 1704 铝箔衬纸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65号公告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依原辅料配方不同,分为以下不同风味品种:蒜蓉味阳江豆豉酱、香辣味阳江豆豉酱。3.1.1蒜蓉味阳江豆豉酱 以阳江豆豉、生产用水、大蒜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白砂糖、食盐、酿造酱油、食用植物油、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冰乙酸、黄原胶、三氯蔗糖其中一种或多种辅料,经装瓶(罐)、密封、蒸煮、贮存、包装制成的蒜蓉味阳江豆豉酱。3.1.2 香辣味阳江豆豉酱 以阳江豆豉、生产用水、辣椒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大蒜、白砂糖、食盐、食用植物油、酿造酱油、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冰乙酸、黄原胶、三氯蔗糖其中一种或多种辅料,经装瓶(罐)、密封、蒸煮、贮存、包装制成的香辣味阳江豆豉酱。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阳江豆豉 应符合 GB 2712 和国家质检总局 2013 年第 165 号公告的规定。Q/GDYF 0008 S2022 3 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3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4.1.4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GB 2721的规定。4.1.5 大蒜 应符合GH/T 1194的规定。4.1.6 辣椒 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4.1.7 酿造酱油 应符合GB/T 18186、GB 2717的规定。4.1.8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9 谷氨酸钠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4.1.10 5-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4.1.11 三氯蔗糖 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4.1.12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应符合GB 29931的规定。4.1.13 冰乙酸 应符合GB 1886.10的规定。4.1.14 黄原胶 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4.1.15 以上原辅料都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 1。表 1 感官要求 Q/GDYF 0008 S2022 4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黑色或棕红色 滋、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香气、滋味,不得有焦糊及其他异味 性 状 粘稠适度,允许有豆瓣颗粒,无异物。杂 质 无肉眼看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65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0.3 总酸(以乳酸计)/()2.0 氯化物(以氯化钠计),%40.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9 镉(以 Cd 计),mg/kg 0.1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锡(以 Sn 计)a,mg/kg 250 a仅适用于金属罐装产品。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注: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2执行。表 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GDYF 0008 S2022 5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表 5 的规定。表 5 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 品种 最大使用量,(g/kg)5-呈味核苷酸二钠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三氯蔗糖 0.25 谷氨酸钠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冰乙酸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黄原胶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本标准中实验室用水应符合 GB/T 6682中三级以上(含三级以上)水的规格。所用试剂除另有注明外,均办分析纯。5.1 感官检验 按 GB 271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检验 5,2.1 氨基酸态氮 按GB 5009.23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酸 按GB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氯化物 按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Q/GDYF 0008 S2022 6 5,2.6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锡 按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 5.3.1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要求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以同一生产线、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原料、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12 瓶产品,分别做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留样查 样。净含量的取样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6.4 检样的处理 检样应贴上标有品名、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抽样日期及抽样人姓名的封签。6.5 出厂检验 6.6 每批产品均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许可出厂销售。Q/GDYF 0008 S2022 7 6.7 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总酸、大肠菌群指标和净含量指标为每批产品的必检项目,其他项目应作不定期检验。6.8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9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则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余指标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7.2 产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要求。至少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许可证号等内容。7.3 外包装储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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