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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DYG 0006 S-2022 草本植物膏 2022 草本植物
Q/JDYG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JDYG 0006S2022 草本植物膏 2022 09-01 发布 2022 10-01 实施 九 点 阳 光(广 东)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备案号:4417004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2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DYG 0006S2022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由九点阳光(广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海容。本标准于2022年9月1日首次发布。Q/JDYG 0006S2022 1 草本植物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草本植物膏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凉粉草、山药、人参(人工种植)、木瓜、生姜、大枣、枸杞子、黄精、茯苓、砂仁、麦芽、赤小豆、香薷、杏仁、甘草、白扁豆、香橼、山楂、薏苡仁、荷叶、莱菔子、陈皮、藿香、佛手、紫苏、栀子、菊花、桔梗、薄荷、鲜芦根、桑叶、火麻仁、玉竹、莲子、益智仁、葛根、菊苣、决明子、郁李仁、番茄、牛蒡根、龙眼肉、桑椹、百合、酸枣仁、枳椇子、蒲公英、淡竹叶、冬瓜、玉米须、黑果腺肋花楸果中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阿胶、鸡内金,经熬制后,选择性添加蜂蜜、-氨基丁酸,按一定比例配制、浓缩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可即食或经稀释冲调后食用的草本植物膏。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Q/JDYG 0006S2022 2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106.1 包装容器 两片罐 第 1 部分:铝易开盖铝罐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18 甘草 GB/T 20452 仁用杏杏仁质量等级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H/T 1193 番茄 NY/T 777 冬瓜 NY/T 1504 莲子 QB/T 4587 -氨基丁酸 DB44/T 604 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氨基丁酸、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植物乳杆菌(菌株号ST-)、杜仲籽油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 第12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 第3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卫生部关于玉米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30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8年 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凉粉草: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规定。3.1.3 山药、阿胶、木瓜、大枣、黄精、砂仁、麦芽、赤小豆、香薷、白扁豆、香橼、山楂、薏苡仁、荷叶、莱菔子、佛手、鸡内金、紫苏、栀子、菊花、桔梗、薄荷、桑叶、火麻仁、玉竹、葛根、菊苣、Q/JDYG 0006S2022 3 决明子、郁李仁、龙眼肉、桑椹、百合、酸枣仁、蒲公英、淡竹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规定。3.1.4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3.1.5 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3.1.6 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7 茯苓:应符合 GB 709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8 杏仁:应符合 GB/T 20452、GB 19300 的规定。3.1.9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3.1.10 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规定。3.1.11 藿香、鲜芦根、益智仁、枳椇子: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12 莲子:应符合 NY/T 1504、GB 19300 的规定。3.1.13 番茄:应符合 GH/T 1193 的规定。3.1.14 牛蒡根: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 号)的规定。3.1.15 冬瓜:应符合 NY/T 777 的规定。3.1.16 玉米须:应符合卫监督函2012306 号的规定。3.1.17 黑果腺肋花楸果: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 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3.1.18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19 -氨基丁酸:应符合 QB/T 4587、原卫生部公告 2009 年第 12 号的规定。3.1.20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其中动物性原料还应符合 GB 31650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味道,味感纯正,气味协调柔和,无异味 性状 粘稠适中、均匀不分层、无沉淀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0.525 pH 值 3.07.5 铅(以 Pb 计)/(mg/kg)0.2 锡(以 Sn 计)a/(mg/kg)150 Q/JDYG 0006S2022 4 展青霉素b/(g/kg)50 a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b仅适用于添加山楂的食品。3.4 微生物指标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c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 10 霉菌,CFU/g 20 酵母,CFU/g 20 c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三级采样方案)或最高安全限量值(二级采样方案);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品种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 GB 7101 中感官要求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Q/JDYG 0006S2022 5 5.2.1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0786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pH 值: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原辅料验收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6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大肠菌群(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商业无菌(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b)主要设备更换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d)产品试产或工艺更改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JDYG 0006S2022 6 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在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余指标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 产品标签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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