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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GJT
0012
S-2022
鹿胶固体饮料
2022
固体
饮料
-1-Q/GZGJT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ZGJT 0012S-2022鹿胶固体饮料鹿胶固体饮料2022-09-01 发布2022-09-30 实施贵贵州州广广济济堂堂药药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Q/GZGJT 0012S-20222前前 言言文件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编写。本文件由贵州广济堂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广济堂药业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童、谢宇、苗旭辉、侯蓉。Q/GZGJT 0012S-2022鹿胶固体饮料鹿胶固体饮料1 1 范围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鹿胶固体饮料的术语及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鹿胶固体饮料。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11761 芝麻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T 18104 魔芋精粉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 麦芽糊精GB/T 22729 海洋鱼低聚肽粉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Q/GZGJT 0012S-2022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NY/T 599 红小豆DBS63/0010-2021 黑果枸杞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算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术语及定义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鹿胶固体饮料鹿胶固体饮料以鹿胶等鹿副产品、麦芽糊精、玉米淀粉、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质、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为原辅料,经原料预处理、粉碎、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杀菌或不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系列鹿胶固体饮料产品。4 4产品分类产品分类产品根据添加的原辅料品种的不同分为不同类别产品,详见表 1。表 1名 称原 料鹿胶原粉(固体饮料)鹿胶(鹿皮、黄酒、冰糖、植物油),添加木糖醇、蜂蜜、山梨糖醇中的一种或多种鹿胶原粉(无糖型)(固体饮料)鹿胶(鹿皮、黄酒、木糖醇、植物柚),添加木糖醇、山梨糖醇中的一种或多种鹿血鹿胶粉(固体饮料)鹿胶(鹿皮、黄酒、冰糖、植物油)、麦芽糊精、山梨糖醇,添加人参(人工种植)、鹿血粉、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料、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鹿胶粉(固体饮料)鹿胶(鹿皮、黄酒、冰糖、植物油)、麦芽糊精,山梨糖醇,添加食品用香精,添加或不添加人参(人工种植)、红枣、玛咖粉、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鹿胶晶(固体饮料)鹿胶(鹿皮、黄酒、冰糖、植物油)、山梨糖醇、木糖醇、玉米淀粉,添加黄精、山楂、人参(人工种植)、大枣,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雪莲鹿胶品(固体饮料)鹿胶(鹿皮、黄酒、冰糖、植物油)、山梨糖醇、玉米淀粉、麦芽糊精,添加雪莲培养物、枸杞子、胶原蛋白肽、茯苓,添加或不添加玫瑰花(重瓣红玫瑰)、薏苡仁、雪莲果、二氧化硅中的-种或多种玛咖鹿胶品(固体饮料)鹿胶(鹿皮、黄酒、冰糖、植物油)、麦芽糊精、玉米淀粉、山梨糖醇,添加玛咖粉、宝乐果粉、覆盆子、杜仲雄花、鹿血粉,添加 或不添加人参(人工种植)、蛹虫草、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蛹虫草鹿胶品(固体饮料)鹿胶(鹿皮、黄酒、冰糖、植物油)、玉米淀粉、麦芽糊精、山梨糖醇,添加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黑果枸杞、黄精、茯苓,添加或不添加西兰花种子水提取物、枸杞子、茶树花、大枣、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龟鹿颗粒(固体饮料)鹿胶(鹿皮、黄酒、冰糖、植物油)、麦芽糊精、山梨糖醇、鳖,添加或不添加玉米淀粉、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鹿血粉、鹿肉粉、二氧化硅、鹿鞭、鹿尾、鹿肝、鹿肾、鹿心、鹿筋中的一种或多种Q/GZGJT 0012S-20225.5.要求要求5.1 原辅料要求5.1.1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5.1.2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5.1.3 魔芋精粉应符合 GB/T 18104 的规定。5.1.4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5.1.5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5.1.6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5.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1.8 黑果枸杞应符合 DBS63/0010-2021 的规定。5.1.9 山药、山楂、肉桂、甘草、覆盆子、桃仁、茯苓、桑椹、益智仁、黄精、橘皮、枸杞子、牡蛎、核桃仁、薏苡仁、沙棘、余甘子、鸡肉金;麦芽、刺梨、桔红、酸枣仁、葛根、枳椇子、玉竹、龙眼肉、百合、大枣、桑叶、荷叶的应为卫生部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1.10 蛹虫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的规定。5.1.11 杜仲雄花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 2014 年第 6 号的规定5.1.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5.1.13 玛咖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的规定。5.1.14 玫瑰花(重瓣红玫瑰)、白子菜、植物甾醇酯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3 号的规定。5.1.15 鹿胶由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的鹿皮制成,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管理规定。5.1.16 鹿血粉、鹿尾、鹿肝、鹿肾、鹿心、鹿筋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批复(卫监督函 20128 号)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管理规定。5.1.17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不同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外观形态、杂质;按标签所述的食用方法将样品置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泡后,嗅其香气,尝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相应品种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霉味、无异味;冲泡后呈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霉味及异味组织形态呈产品应有的细粒或粉末状,无结块。冲泡后呈混悬状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Q/GZGJT 0012S-20225.3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卫生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2.0GB 5009.3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 或 GB 5009.2685.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2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霉 菌50GB 4789.15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5.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6 食品添加剂5.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5.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6 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 组批按同一班次、同一次投料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最小独立包装(抽样数量应满足送检和留样备检要求)样品,平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6.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Q/GZGJT 0012S-2022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 5.25.6 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或双倍抽取同批次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7 7标志、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并根据产品配方及相关规定要求标注“婴幼儿、十四岁以下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及食用限量等警示标识。7.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产品应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剧烈振动,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出货采取先进先出的原则。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储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