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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YQ 0013 S-2022 诺丽果益生菌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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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YQ 0013 S-2022 诺丽果益生菌饮品 2022 诺丽果益生菌 饮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YYQ Q/GYYQ 0013S-2022 诺丽果益生菌饮品 2022-07-20 发布 2022-08-20 实施 肇庆市高要区益强饮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2013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1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YYQ 001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肇庆市高要区益强饮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肇庆市高要区益强饮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甄连达。本标准于 2022 年 07 月 20 日首次发布,于 2022 年 08 月 20 日开始实施。Q/GYYQ 0013S-2022 1 诺丽果益生菌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诺丽果益生菌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诺丽果浆为原料,通过前处理、煮提、浓缩后,添加动物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长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青春双歧杆菌、蔗糖、水,再经调配、杀菌、灌装、封盖、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诺丽果益生菌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192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GYYQ 0013S-2022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 5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 年 第 9 号)卫计委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的公告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诺丽果浆应符合 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 5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 第 9 号)的要求。3.1.3 动物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长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青春双歧杆菌应符合QB/T 4575和 卫计委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的公告的要求。3.1.4 蔗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6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液态,状态均匀,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2.0 pH值 3.06.0 铅(以 Pb 计),mg/L 0.2 锡(以 Sn 计)a,mg/kg 150 a 仅适用于镀锡包装罐包装的产品。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沙门氏菌 5 0 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Q/GYYQ 0013S-2022 3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 7101的规定执行。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pH 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4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Q/GYYQ 0013S-2022 4 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 除微生物限量外的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包装箱的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并应标明本品为非活菌(杀菌)型。7.2 包装 7.2.1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包装罐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PP 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利乐包装应符合 GB/T 18192 的要求。7.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 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常温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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