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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T
0001
S-2022
梅子配制酒
2022
梅子
配制
ICS 备案号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YT Q/GYT 0001 S2022 梅子配制酒 2022-06-20 发布 2022-07-20 实施 珠海市官酿梅子酒有限公司发布 备案号:4404007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8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YT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珠海市官酿梅子酒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珠海市官酿梅子酒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官绍辉。本标准2022年06月20日首次发布,于2022年07月20日起实施。Q/GYT 0001S2022 1 梅子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子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品种、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梅子配制酒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7588 露酒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0781.3 米香型白酒 GB/T35883 冰糖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梅子配制酒 是指选用梅子青果为原料,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采用浸泡、调配、混合加工制成的产品,已经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露酒。4 品种 按产品酒精度划分不同的规格:16.0 36.0%vol。5 技术要求 Q/GYT 0001S2022 2 5.1 原辅材料要求 5.1.1 青梅子的要求 应选用无腐烂新鲜青梅子。5.1.2 其他原辅料要求 5.1.2.1 米酒符合 GB2757 要求。5.1.2.2 冰糖应符合 GB/T35883 要求。5.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5.1.4 食用酒精符合 GB10343 要求 5.1.5 青梅子原料符合 GB2762、GB2763 的要求。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外观 清亮透明,有少量沉淀及悬浮物 色泽 呈本产品应用色泽,色泽基本均匀一致 香气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气味和酒香,诸香和谐 滋味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风格 具有本产品的独特风格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 5.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进行。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20)/(%vol)16.0-36.0 总酸(以乙酸计)(g/L)16.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20 干浸出物 (g/L)0.30 铅(以Pb计)(mg/Kg)0.2 甲醇a (g/L)2.0 氰化物a(以HCN计)(mg/L)5.0 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Q/GYT 0001S2022 3 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酒精度 按GB5009.225规定的方法进行。6.2.2 总酸 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进行。6.2.3 总糖 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进行。5.2.4 干浸出物 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进行。6.2.5 总酯 按GB/T27588规定的方法进行。6.2.6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6.2.7甲醇 按GB5009.266规定的方法进行。6.2.8氰化物 按GB5009.36规定的方法进行。6.3 净含量 按JJF 1070检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所有原、辅料在入库之前都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或确认合格后,才能入库。7.2 出厂检验 7.2.1 组批:以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2.2 抽样:在成品库内以随机取样,抽样单位以瓶计;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 8 瓶(总数不少于 3000mL),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备用。7.2.3 产品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精度、总酸、总糖、总酯、干浸出物、甲醇、净含量以及标签。7.2.4 出厂检验结果中,如标签或净含量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不符合要求,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型式检验 8.1.1 抽样:净含量按 JJF 10702005 中 5.4.3 及 5.4.4 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按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 8 瓶(总数不少于 3000mL),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备用。8.1.2 型式检验为第 5 章除“原辅材料要求”外的所有的项目和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Q/GYT 0001S2022 4 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有较大改变时;c)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d)停产超过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1.3 型式检验结果中,如标签或净含量有不合格,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不符合要求,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8.1.4 当供需双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检测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9.1.1预包装梅子配制酒标签符合GB10344执行。9.1.2包装储运图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9.2包装 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防晒措施,必须清洁、干燥、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重压,严禁抛掷。9.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无异味、通风良好的专用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混放,存储温度在5-35之间为宜。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