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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L
0001
S-2022
罗汉果固体饮料
2022
罗汉果
固体
饮料
Q/GYL 桂林中族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IGYL 0001S-2022 代替Q/GYL 0001S-2019 谬-_以导、户 罗汉果固体饮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450235 S-2010 有效期至脚阵夕月7日 延续备案 2022-7-10发布 2022一7-30实施 桂林中族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GYL 000 1S-2022 前 全口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订。本标准按GB/T 1.1-2020规定的格式编制。请注意本文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桂林中族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秀军、龙永诚、卢权新。本标准于2022年7月10日发布,2022年7月29日实施。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GYL 0001S-2019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其主要差别是:更新标准按GB/T 1.1-2020规定的格式编制。I Q/GYL 000 1S-2022 罗汉果固体饮料 本标准规定了罗汉果固体饮料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罗汉果为原料经饮用水煮提取、浓缩得到浸膏后,添加白砂糖,再经混合、造粒、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罗汉果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仅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I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I 694 罗汉果 3 术语和定义 31 术语 人食用或饮用的物质,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围 汇 1 Q/GYL 000 1S-2022 2 定义 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 的物品。4 要求 4.,原料要求 4.1.,罗汉果 应符合NY/T 694的规定。4.1.2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 标 颗粒状 块状 外观形态 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结块现象 无缺角,缺边,烤焦现象 色?泽 均匀深黄色或黄色无焦黑感 滋味和气味 甜蜜,具有罗汉果应有香气 冲调性 用温开水冲调后能溶解均匀呈澄清或均匀混悬液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标 颗粒状 块状 颗粒细度 通过60目筛的粉末和不能通过10目筛筛的颗粒总量(g/lOOg)92 硬 度 从一米高处坠于松木板上的产品不断裂,允许边角稍有缺损 2 Q/GYL 0001S-2022 表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颗粒状?块状 溶解时间(mmn)簇 5 水?分(g/lOOg)毛 4.0 铅(Pb)/(mg/kg)(0.8 总糖(以还原糖计)/(g/lOOg)8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或CFU/ml)5 2 iO3 5X104 大肠菌群(CFU/g或CFU/ml)5 2 10 10 2 霉菌(CFU/g或CFU/ml)续 50 沙门氏菌(CFU/g或CFU/ml)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或CFU/ml)5 1 10 2 i03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要求。7 试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将样品去除外包装、置于干燥、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以正常视力观察其颜色、外观形态和杂质,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80左右的水冲溶稀释后后观察其冲调性,立即鼻嗅其气味,品尝滋味,静置2in in后,检查烧杯底部有无杂质。7.2 理化指标 3 Q/GYL 0001S-2022 7.2.1 颗粒细度(以下公式要按工具栏规定格式)取颗粒固体饮料50克,除去包装,用相应天平称重,置于10目筛中水平往返轻轻用手筛动3分钟,将筛下的固体饮料用相同方法在60目筛中筛动3分钟,称取10目筛上的筛余物和60目筛的筛下物总和,按 下列方法计算粒度?X=M/V1 X100?式中 x一一试样粒度,单位为克每百克(g/lOOg)M一一10目筛的筛上物和60目筛的筛下物总和,单位为克(g)V一一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7.2.2 硬度 取本品5块(块状固体饮料),除去包装物,从一米高处坠于厚2厘米松木板上,不得断裂,允许边角稍有缺损。7.2.3 溶解时间 任取样品一袋(块)(14g)除去包装,放于500m1烧杯中,加入80-100热水200mL,用玻棒搅拌至固体饮料完全溶解,用秒表记下溶解时间。应在5分钟内全部溶化。又2.4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7.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进行。7.2.6 总糖 按GB 5009.7规定进行。7.3 微生物指标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7.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I 4789.21执行。7.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I 4789.21执行。7.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执行。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 和GB/T 4789.21执行。7.4 食品添加剂 4 Q/GYL 0001S-2022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测定。8 检验规则 8,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班次加工的同一品种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方法和数量 8.2.1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产品10箱,再从每箱产品中任取2包(盒),将所抽样本分为2份,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留样作备查。8.2.2 样本应贴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及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姓名的封条。8.3 出厂检验 8.3.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8.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产品正式生产时:产品原材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再生产时。检验结果与前一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检验时。8.4.2 型式检验项目为3.2、3.3、3,4、4.2规定的项目。8.5 判定规则 85.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验,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如复验结果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5.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微生物指标、净含量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验,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如复验结果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9,标签、标志 9.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多、沈迎人夕 5 Q/GYL 000 1S-2022 9.1.2 运输包装图形标志应符合T 191的规定。9.2 包装 9.2.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规定。9.2.2 产品包装应密封、牢固、产品不得外露。9.2.3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9.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雨,防曝晒,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小心,严禁重摔撞。9.4 贮存 9.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阴凉、干燥,具有防尘、防虫害、防鼠设备的库房内。9.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存。9.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的贮运规定、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