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BJT
0012
S-2022
白蛋白低聚肽
2022
白蛋白
低聚肽
Q/HBJT湖 北 健 肽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HBJT 0012S-2022自2022-05-02.发布2022-06-20.实方 钰:湖 北 健 肽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发 布Q/HBJT 0012s 2022日l J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由湖北健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健肽生物科技有限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海军、周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22年05月F0/HBJT 0012s-2022白蛋白低聚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蛋白低聚肽产品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等。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鸡卵清蛋白或鸡蛋清粉为原料,经加水,匀浆,加温,添加碱性蛋白酶酶解,灭酶,过滤,浓缩,喷雾干燥,包装等工艺制得的白蛋白低聚肽。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GB 1886.174GB 2749GB 2760GB 2761GI;2762GB 2763GB 4789.2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9602 固体饮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Q/HBJT 0012s-20223 要求3.1基本要求3.1,1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3,1.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1,3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1叫 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1,5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1.6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和相关公告的要求。3.1.7不得采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合理的加工工艺。3.2原辅料要求3.2.1新鲜鸡卵清蛋白、鸡蛋清粉:应符合 GB 23.2.2碱性蛋白酶: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3.2.3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3.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421冫i 硬夕项目要 求色泽淡黄色或黄色滋味、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异嗅状态粉末状或颗粒状,色泽均匀,无结块,无吸潮,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项 目指.I标蛋白质/(g/100g)以干基计(N6.32)82.0低聚肽/(g/100g)以干基计(N6.32)75.0灰分/(g/100g)以干基计一8.0水分/(g/100g)7,0镉/(以 Cd 计)/(m g/k g)0,05总汞/(以Hg 计)/(m g/k g)0,05铅/(以Pb 计)/m g/k g0.19注:限量指标以相应的原料脱水率折算。Q/HBJT 0012s-20223.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mM菌落总数/(CFU/g)2310410b大肠菌群/(CFU/g)10102沙门氏菌/25g00霉菌和酵母/(CFU/g)50a 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执 行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量监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4 试验方法4.1感官检验5 检验规则5.1原辅料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 口,品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检验。2,2灰分:按GB 5009叫规定检验。4.2.3蛋 白质:按GB 5009.5规 定检验。2.4低聚肽:按GB/T22729规定方法检验。2.5总汞:按GB 5009.17规定检验。4.2,6铅:按GB 5009.12规定检验。2.7镉:按GB 5009.15规定检验4.3微生物检验4.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 定检验。4,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 定检验。4.3.3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 定检验。3.4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检验。4.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Q/HBJT 0012s-20225.2出厂检验5,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2,2出厂检验项 目包括:标签、感官指标、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型式检验5.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当原料来源、设备有改变时;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3.2型式检验项 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 目。5.4组批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5.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5.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 于6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5.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小销售包装的产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6判定规则所检项 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二项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 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 目不得复验。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志、标签6.1,1本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应整洁、卫生、无破损,产品销售包装采用聚乙烯PE袋,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6.2,2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6,2.3产品包装规格:0.25k g/袋、0.5k g/袋、5k g/袋、10k g/袋,按市场需求增加其它规格。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 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a 认u c扩的成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