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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BGZ 0002 S-2023 啤酒 2023
Q/HBGZ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BGZ 0002 S2023 代替 Q/HBGZ 0002 S-2022 啤酒 2023-01-31 发布 2023-03-01 实施 雪花啤酒(广州)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10170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2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BGZ 0002 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于 2019 年 12 月 01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20年11月30日修订。本标准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本标准替代 Q/HBGZ 0002 S-2019。本标准与Q/HBGZ 0002 S-201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感官要求中瓶装的泡持性要求。本标准于2021年06月10日修订。本标准于2021年06月2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替代Q/HBGZ 0002 S-2020。本标准与Q/HBGZ 0002 S-202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2 规范性引用文件:BB/T 0073 包装容器 一片式铝质瓶、BB/T 0009 喷雾罐用铝材、华啤Q1-058.2 铝质啤酒瓶、HMES:04.08.10.000 喜力铝瓶质量标准、HMES:06.08.10.000 喜力330毫升铝瓶标准。增加:7.2.4 铝质瓶装啤酒的标准要求。增加:7.4 铝质瓶装啤酒的保质期。本标准于2021年11月18日修订。本标准于2021年12月0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替代 Q/HBGZ 0002 S-2021(备案号:44010811S-2021)。本标准与Q/HBGZ 0002 S-2021(备案号:44010811S-202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理化指标中二氧化碳/%(质量分数)的要求 本标准替代Q/HBGZ 0002 S-2021(备案号:44010059S-2021)本标准与Q/HBGZ 0002 S-2021(备案号:44010059S-202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理化指标中二氧化碳/%(质量分数)的要求 本标准于2022年08月10日修订 本标准于2022年09月10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替代Q/HBGZ 0002 S-2022(备案号:44010059S-2022)本标准与Q/HBGZ 0002 S-2022(备案号:44010059S-202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7.2.3 三片罐桶装啤酒的标准要求 增加:7.4 三片罐桶装啤酒的保质期 本标准于2023年01月31日修订 本标准于2023年03月01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替代Q/HBGZ 0001 S-2022 本标准与Q/HBGZ 0001 S-2022(备案号:44011128S-202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5.2.1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标准 修改:6.3.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双乙酰、二氧化碳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Q/HBGZ 0002 S-2023 II 增加:7.1.1 标志、标签:“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本标准由雪花啤酒(广州)有限公司,雪花啤酒(嘉善)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杭州)有限公司共同提出并起草;本标准适用于雪花啤酒(广州)有限公司,雪花啤酒(嘉善)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杭州)有限公司,雪花啤酒(福建)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海菁、杨明云,王煊。Q/HBGZ 0002 S-2023 1 啤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啤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用水、麦芽、啤酒花为原料,经酵母发酵并通过特殊的两罐法酿制而成的啤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544 啤酒瓶 GB/T 4927 啤酒 GB/T 4928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酒类检验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5009.49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738 瓶装酒、饮料塑料周转箱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106 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两片罐 GB/T 13521 冠型瓶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714 啤酒桶 G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BB/T 0073 包装容器 一片式铝质瓶 Q/HBGZ 0002 S-2023 2 BB/T 0009 喷雾罐用铝材 NY/T 702 啤酒花 QB/T 1686 啤酒麦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华啤Q1-058.2 铝质啤酒瓶 HMES:04.08.10.000 喜力铝瓶质量标准 HMES:06.08.10.000 喜力330毫升铝瓶标准 华啤Q1-099.2 马口铁啤酒桶 HMES:04.08.10.001 喜力三片罐质量标准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麦芽:应符合 QB/T 1686 的规定。3.1.3 酵母:应符合 GB/T 20886、GB 31639 的规定。3.1.4 啤酒花:应符合 NY/T 702 的规定。3.1.5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透明度 清亮透明,允许有肉眼可见的微细悬浮物和沉淀物(非外来异物)浊度/EBC 0.9 泡沫 形态 泡沫洁白细腻,持久挂杯 泡持性a/s 瓶装 190 听装 180 香气和口味 有明显的酒花香气,口味纯正,爽口,酒体协调,柔和,无异香、异味 a对桶装(熟)啤酒无要求。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Q/HBGZ 0002 S-2023 3 项目 要求 酒精度a/(%vol)4.0 原麦汁浓度b/oP 9.5 总酸/(mL/100 mL)2.2 二氧化碳/%(质量分数)0.360.65 双乙酰/(mg/L)0.10 甲醛/(mg/L)2.0 铅(以Pb计)(mg/kg)0.15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的差值不得超过0.3%vol;b原麦汁浓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的差值不得超过0.2 oP。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表3 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按GB 14881的规定执行。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T 4928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要求检验 5.2.1 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二氧化碳、双乙酰 按 GB/T 4928、GB 12456、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甲醛 按 GB/T 5009.4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Q/HBGZ 0002 S-2023 4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要求检验 5.3.1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T 4789.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和抽样 发酵成熟的嫩啤酒经过滤后,同一清酒罐,同一包装线,连续生产的同一包装形式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表3抽取样本,桶装啤酒应使用灭菌器具,在无菌条件下从各样品中取样,封装。箱装(瓶,听)啤酒先按表3规定抽取样本,再随机从样本中抽取单位样品件数。当样品总量不足4.0L时,应适当按比例增加取样量。表 3 抽样表格 样本批量范围/箱或桶 样本数/箱或桶 单位样品件数 瓶或听 50 以下 3 3 511 200 5 2 120135 000 8 1 35 001 13 1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其中三分之一样品封存,于 5 25 保留 10d 备查。其余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要求的检验。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二字。6.3.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双乙酰、二氧化碳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6.3.2 出厂判定规则 Q/HBGZ 0002 S-2023 5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6.4.2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运输包装及销售包装的标签各项内容的标示位置,应符合卫生部规定的 GB 7718、GB 28050、GB 275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执行标准号。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7.1.2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瓶装啤酒,应使用符合 GB 4544 有关要求的玻璃瓶和符合 GB/T 13521 有关要求的瓶盖。7.2.2 听装啤酒,应使用有足够耐受压力的包装容器包装,如铝易开盖两片罐,并应符合 GB/T 9106的有关要求。7.2.3 普通桶装啤酒,应使用符合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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