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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WLJ
0038
S-2022
荔枝燕窝饮品
2022
荔枝
燕窝
饮品
注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YWLJ Q/GYWLJ 0038 S-2022 荔枝燕窝饮品 2022-12-01 发布 2022-12-15 实施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0010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0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YWLJ 0038 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而制定。本标准由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少全、李词周、沈颖莉、邱洁琪、邝铭晴、王宇、张辉。本标准适用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产业(雅安)有限公司(地址: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德光路 1 号)、广州王老吉荔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区温泉大道 8 号)、王老吉大健康(茂名)荔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宝光街道办通川大道 189 号)。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Q/GYWLJ 0038 S-2022 2 荔枝燕窝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荔枝燕窝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荔枝浓缩汁、燕窝为主要原料,添加木糖醇、胶原蛋白肽、琼脂中的几种,经原辅料预处理、调配、灌装、封口、灭菌、冷却、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荔枝燕窝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636 燕窝及其制品中唾液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Q/GYWLJ 0038 S-2022 3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监督函(2012)62 号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等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1.1 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燕窝 应符合卫监督函(2012)62号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的要求。3.1.3 琼脂 应符合 GB 1886.239 的要求。3.1.4 胶原蛋白肽 应符合 GB 31645 的要求。3.1.5 木糖醇 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要求。3.1.6 荔枝浓缩汁 应符合 GB 17325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容器 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 色泽 具有本产品应当有的色泽 气味、滋味 具有本产品特殊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状态 粘稠液状,悬浮有燕窝,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5.06.0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5.0 固形物含量,g/100g 10.0 蛋白质含量,g/100g 0.1 铅(以 Pb 计),mg/kg 0.2 锡(以 Sn 计)a,mg/kg 150 亚硝酸盐b,mg/kg 0.25 唾液酸(N-乙酰神经氨酸),mg/kg 5 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b按卫监督函(2012)62 号制定临时限值,限值根据配方折算。3.4 微生物指标 Q/GYWLJ 0038 S-2022 4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其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群总数,CFU/mL 5 2 100 1000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10 酵母,CFU/mL 10 沙门氏菌,/25mL 5 0 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中固形物检验用圆筛为不锈钢丝织成,其直径为1.0 mm,孔眼为1.0 mm1.0 mm。5.2.3 pH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蛋白质含量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亚硝酸盐含量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唾液酸含量 按GB/T 30636规定的方法测定。Q/GYWLJ 0038 S-2022 5 5.3 微生物指标 5.3.1 商业无菌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致病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要求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由工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进行入库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应对每一组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并获得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销售。6.2.2 检验项目为pH值、净含量、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商业无菌(或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每组批均应检查。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发生较大变化时;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6.4 组批 同一生产周期、同一生产线、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6.5 抽样方法 从每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出,总抽样数量不少于12碗,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留样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执行。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组批产品为合格品;6.6.2 检验结果中,若有项目(除微生物指标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同组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如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组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3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组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Q/GYWLJ 0038 S-2022 6 7.1 标签、标志 销售包装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2 包装 产品所用到的包装材料要求见表 4。另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表 4 包装材料要求 包装材料名称 要 求 玻璃瓶 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 旋开盖 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 纸箱 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在运输时应有遮盖物,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轻装轻卸,防止重压、碰撞、日晒和雨淋。7.4 贮存 应贮存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与墙壁保持 20cm 以上距离,不得直接接触墙壁。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