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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WR
0001
S-2022
银耳羹罐头
2022
银耳
罐头
Q/FJWR 福 建 文 然 食 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WR 0001S2022 银耳羹罐头 2022-11-25 发布 2022-12-24 实施 福建文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FJWR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结构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理化指标依据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制定,铅指标严于GB 2762 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制定。本标准由福建文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文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果。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WR 0001S2022 1 银耳羹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耳羹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银耳、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赤藓糖醇、木糖醇、红糖、白砂糖、冰糖、五谷杂粮、燕窝、红枣、枸杞、莲子、桂圆、百合、山药丁、茯苓粉、芡实、桂花、菊花、茉莉花、马蹄、木瓜、乳酸菌、草莓、蔓越莓、黄桃、菠萝、雪梨、哈密瓜、紫薯、鱼胶、鲍鱼、海参、蜂蜜、牛奶、乳粉、果蔬汁、西米、维生素C、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三氯蔗糖、海藻酸钠、食用香精,经前处理、调配、装灌、封口、炖煮、高温杀菌、包装工序而制成的银耳羹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8672 枸杞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2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WR 0001S2022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6321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H/T 1092 燕窝质量等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银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2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要求。3.1.3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要求。3.1.4 红糖、白砂糖、冰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5 五谷杂粮: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3.1.6 燕窝:应符合 GH/T 1092 的要求。3.1.7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要求。3.1.8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要求。3.1.9 莲子、桂圆、百合、山药丁、茯苓粉、芡实、桂花、菊花:具有各品种应有形态气味,无霉变、无虫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要求。3.1.10 茉莉花、马蹄、木瓜、草莓、蔓越莓、黄桃、菠萝、雪梨、哈密瓜、紫薯:具有各品种应有形态气味,无霉变、无虫蛀,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11 鱼胶、鲍鱼、海参: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3.1.12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3.1.13 牛奶: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3.1.14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3.1.15 乳酸菌:应符合 GB 16321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WR 0001S2022 3 3.1.16 果蔬汁:应符合 GB/T 31121 的要求。3.1.17 西米:应符合 GB 2713 的要求。3.1.18 维生素 C:应符合 GB 14754 的要求。3.1.19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要求。3.1.20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21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要求。3.1.22 海藻酸钠:应符合 GB 1886.243 的要求。3.1.2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24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该品种产品应有形态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容器 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袋),金属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1.0 镉(以 Cd 计),mg/kg 0.5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锡a(以 Sn 计),mg/kg 250 米酵菌酸,mg/kg 0.25 a 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WR 0001S2022 4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赤藓糖醇或木糖醇作为甜味剂,维生素 C、D-异抗坏血酸钠作为抗氧化剂,柠檬酸作为酸度调节剂,海藻酸钠作为增稠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三氯蔗糖作为甜味剂,最大食用量为 0.3g/kg。3.6.3 在混合使用时,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4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抽取适量样品,开启包装容器后,将样品倒入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组织形态,品尝其滋味,并闻其气味。5.2 理化指标 5.2.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米酵菌酸: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同一批次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小包装,抽样数量为18小包装。样品分成两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验或备查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WR 0001S2022 5 6.4 产品检验 6.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商业无菌。6.4.3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有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 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