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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QZY
0001
S-2022
牛油果油
2022
牛油
Q/GQZY0001S-2022甘肃青泽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QZY甘肃青泽源食品有限公司甘肃青泽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2022-11-28 发布2022-11-28 实施牛油果油Q/GQZY0001S-2022目次前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技术要求.14 食品添加剂.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26 检验规则.2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38 保质期.3Q/GQZY0001S-2022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青泽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雪兰 沈建云本标准于2022年11月28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GQZY0001S-20221牛油果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牛油果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牛油果为原料经清洗、破碎、融合搅拌、混合压榨、离心分离、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牛油果油,或以牛油果油为原料经过分装制成的牛油果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8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 20795植物油脂烟点测定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牛油果:新鲜或贮藏良好,表面有光泽,果体完整,表面光滑,无腐烂、虫蛀、冻害、明显机械损伤,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中相关的规定。Q/LNXY0004S-202223.1.2 牛油果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GB 2716滋味和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及挥发物,%0.2GB 5009.236不溶性杂质,%0.1GB/T 15688酸价(以KOH计),mg/g3.0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25GB 5009.227溶剂残留量,mg/kg10GB 5009.262烟点,220GB/T 20795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0.1GB 5009.11铅(以 Pb 计),mg/0.08GB 5009.12苯并(a)芘,g/kg9.0GB 5009.27黄曲霉毒素 B1,g/kg10.0GB 5009.22注: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5 和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Q/GQZY0001S-20223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4瓶,2瓶用于检验,2瓶用于留样。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12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1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5、GB 4806.9、GB/T 17374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避光、阴凉、干燥、通风处,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