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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 0022 S-2022 黄酒(孝感清米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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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 0022 S-2022 黄酒孝感清米酒 2022 黄酒 孝感 米酒
湖北爽露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SSQ/HSS 0022S-2022黄酒(孝感清米酒)2022-04-26 发布2022-05-10 实施湖北爽露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HSS 0022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由湖北爽露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友华 余翔本标准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首次发布,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实施。Q/HSS 0022S-20221黄酒(孝感清米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酒(孝感清米酒)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水为原料,添加白砂糖、蜂蜜、果葡糖浆、食品用香精、柠檬酸、柠檬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琼脂、卡拉胶、黄原胶、三氯蔗糖、焦糖色其中一种或几种辅料,经预处理、蒸煮、冷却、酒曲发酵、糖化、压榨、过滤、调配、灌装、灭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发酵型配制酒-黄酒(孝感清米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1886.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HSS 0022S-20222GB 126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3662黄酒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0882.4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4部分:果葡糖浆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QB/T 4577甜酒曲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基本要求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不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的要求。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3.2原辅料要求3.2.1 糯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规定。3.2.2 甜酒曲:应符合 QB/T 4577 的规定。3.2.3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2.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5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2.6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4 的规定。3.2.7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2.8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2.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10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2.11 琼脂:应符合 GB 1886.239 的规定。3.2.12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2.13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2.14 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3.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形态液体,允许有少量聚集物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酒体协调,具有独特的黄酒香气,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HSS 0022S-2022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vol218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 2.0总酸(以乳酸计),g/100g8.0铅(以 Pb 计),mg/kg0.193.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ncm沙门氏菌500/25mL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a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6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检验开启两个最小包装单位的样品,各取50mL样品倒于200mL烧杯中,至于明亮的自然光处,用目测法观察其形态、色泽、杂质。然后用味觉及嗅觉品尝、鉴别香气和滋味。4.2 理化指标4.2.1 还原糖按 GB 5009.7 的规定执行。4.2.2 总酸按 GB/T 13662 的规定执行。4.2.3 酒精度按 GB5009.225 的规定执行。4.2.4 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4.2微生物指标4.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的规定执行。4.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的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1 出厂检验Q/HSS 0022S-202245.1.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5.1.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还原糖、总酸、净含量。5.2 型式检验5.2.1 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产品投产前;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基本要求和原辅料要求除外)。5.3 组批与抽样5.3.1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3.2 每批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得小于 200 瓶,随机抽取 18 瓶(杯、听、罐)。样品分成 2 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4 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 2 个项目及以内的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6.1.1 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应标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厂址、怕晒、怕雨、易碎物品等符号和字样。销售预包装及储运包装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标志。6.1.3 包装上应标明标明酒精度、“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用语。6.2 包装6.2.1 内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清洁、无毒、无异味,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的要求。6.2.2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3 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食用方便。6.3 运输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符合卫生要求。6.3.2 包装的产品宜在常温条件下运输,运输中应防止挤压、碰撞、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3.3 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6.4 贮存6.4.1 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地面有垫板的仓库内,不得在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堆码高度不宜超过 2.5 米;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存;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防止受潮、霉变、虫、鼠害及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6.4.2 产品在常温条件下保存。6.5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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