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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SP
0001
S-2022
湿大米制品
2022
大米
制品
注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DSP Q/GDSP 0001S-2022 湿大米制品 2022-11-01 发布 2022-11-10 实施 湛江市谷道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谷道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80159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2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DSP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湛江市谷道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湛江市谷道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安瑞、覃锋、骆雄伟、张爱榆、沈雨萍、陈铎奇。本文件于 2022 年 11 月首次发布。Q/GDSP 0001S-2022 1 湿大米制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湿大米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水、大米为主要原料,淀粉、蔬菜、水果、薯类、植物油、食用盐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过浸泡、清洗、磨浆、调配、熟制成型、冷却、切条(块)、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湿大米制品。原料中除水外,大米含量为 50%90%;本品分为可即食和非即食两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蜡样芽胞杆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GDSP 0001S-2022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4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6 蔬菜、水果、薯类应新鲜、无腐烂、无异味。3.1.7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无霉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形状,表面光滑,有弹性,厚薄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70 酸度,oT 2.0 铅(以Pb计),mg/kg 0.1 黄曲霉毒素B1,g/kg 10 3.4 微生物指标 3.4.1 即食预包装湿大米制品的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即食预包装湿大米制品的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2 103 霉菌,CFU/g 150 Q/GDSP 0001S-2022 3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三级采样方案)或最高安全限量值(二级采样方案);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4.2 非即食类湿大米制品的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非即食类湿大米制品的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沙门氏菌(/25g)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104 蜡样芽胞杆菌,CFU/g 105 3.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 JJF 1070 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用口尝、鼻嗅及目测方法检查。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酸度 按 GB 5009.239 中第一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Q/GDSP 0001S-2022 4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5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6 蜡样芽胞杆菌 按 GB 4789.14 中第一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料接收规则 所有原辅材料须经企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6.2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6.3 抽样方法 6.3.1 每批产品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为产品总数的千分之一(产品总数不满一千的按一千计),不得少于 12 份。样品分为一式二份,供检验与复检备查。6.3.2 微生物项目的采样按 GB 4789.1 执行。6.4 出厂检验 每组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文件对感官、水分、酸度、净含量、菌落总数(仅限于即食预包装湿大米制品)、大肠菌群(仅限于即食预包装湿大米制品)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Q/GDSP 0001S-2022 5 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品。6.6.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项不合格,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若其他项目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目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预包装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并标明“即食”或“非即食”。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3 保质期在 24 小时以内的产品,生产日期应标注年月日时(例如:2022 年 10 月 11 日 3 时)。7.1.4 产品标签应醒目标识“超过保质期不得食用”的警示语。7.2 包装 7.2.1 产品内采用塑料袋包装或纸箱包装或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外包装用瓦楞纸箱或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塑料材质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纸质材料应符合 GB 4806.8 的规定,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2 产品包装要求外表清洁、无变形损伤,标签内容的字迹和图形清晰整洁、端正。7.2.3 产品包装容器应密封完好(不得以扎口形式密封,不得扎孔)、无破损。7.3 运输 7.3.1 在运输时,运输工具要保持整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运,应避免雨淋、日晒、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保护产品在运输中不受损伤。7.3.2 保质期超过 24 小时的湿大米制品的运输温度应不超过 10。7.4 贮存 7.4.1 所有产品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成品在仓库堆放时,应用塑料垫板垫起,离地不小于 10cm 高度,离墙不小于 15cm 距离堆放,堆放高度以纸箱不变形为宜。7.4.2 包装完毕后,常温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中,贮存于 520的冰箱或冷库中最佳;其中保质期超过 24 小时的湿大米制品贮存温度应不超过 10。7.5 保质期 产品包装完毕后在符合以上贮存条件,保质期以标签上标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