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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BSW 0002 S-2021 人参黄精酒(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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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BSW 0002 S-2021 人参黄精酒配制酒 2021 人参 黄精 配制
Q/GBSW 0002S-2021 Q/GBSW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BSW 0002S-2021 人参黄精酒(配制酒)2021-07-22 发布 2021-08-22 实施 冠柏(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冠柏(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109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2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BSW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了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冠柏(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根洪 本标准于2021年07月22日发布,于2021年08月22日开始实施。Q/GBSW 0002S-2021 1 人参黄精酒(配制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黄精酒(配制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酒基,配以人参(人工种植)、猪副产品、黄精、覆盆子、芡实、大枣、益智仁、桑椹、枸杞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干燥、浸泡、过滤、调配、杀菌、灌装而成的人参黄精酒(配制酒)(以下简称为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9959.4 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 4 部分:猪副产品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3 技术要求 3.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Q/GBSW 0002S-2021 2 3.1.2 黄精、覆盆子、芡实、大枣、益智仁、桑椹、枸杞: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及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3 猪副产品:应符合 GB/T 9959.4 的规定。3.1.4 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6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呈褐色,具有相应品种正常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嗅,无异味 状态 无霉变,无生虫及其他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 a(20),%vol 3545 GB 5009.225 甲醇b,g/L 0.5 GB 5009.266 氰化物 b(以 HCN 计),mg/L 8.0 GB 5009.36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的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 GB 2757 的规定执行。5.2 理化指标 5.2.1 酒精度 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甲醇 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测定。Q/GBSW 0002S-2021 3 5.2.3 氰化物 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6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净含量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酒精度、甲醇、氰化物、净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规定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标签。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和标志 7.1.1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7.1.2 使用新资源的产品标准标签要符合相应公告规定。7.1.3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包装袋、塑料盒、塑料膜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可根据市场要求发展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Q/GBSW 0002S-2021 4 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7.4.1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不得露天堆放。7.4.2 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应离地墙存放;应保持清洁卫生、具有防鼠咬、虫蛀的措施,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及易霉变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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