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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W
0002
S-2022
柠檬鸭酱汁
2022
柠檬
酱汁
泌 Q/FZW 广曲锋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ZW 0002S-2022 柠檬鸭酱汁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450880 S-2022 有效期至又o27)年7月落日 2022一07一0,发布?2022一07一25实施 厂一西锋之味 发布 古口 前 Q/FZW 0002S-2022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请注意本文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广西锋之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晓颖。本标准于2022年7月1日发布,于2022年7月25日起实施。I Q/FZW 0002S-2022 柠檬鸭酱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柠檬鸭酱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酿造酱油、腐乳、酿造食醋、生粉(食用淀粉)、山黄皮、蚝油、芝麻调和油、食用盐、味精、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D一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钾),经预处理、配料、混合、包装、灭菌而制成的非即食柠檬鸭酱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一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2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I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I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I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I 18186 酿造酱油 GB/I 18187 酿造食醋 GB 25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1 O/FZW 0002S-2022 GB/T 40851 食用调和油 SB/I 10005 蚝油 SB/I 10170)L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山黄皮 应有正常的色泽,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损伤,污染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2和 GB 2763的规定。4.1.2 蚝油 应符合SB/I 10005的规定。4.1.3 芝麻调和油 应符合GB/I 40851的规定。4.1.4 生粉 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4.1.5 酿造酱油 应符合GB/I 18186的规定。4.1.6 酿造食醋 应符合GB/I 18187的规定。4.1.7 腐乳 应符合SB/I 10170的规定。4.1.8 D一异抗坏血酸钠 应符合GB 1886.28的规定。4.1.9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4.1.10 乳酸链球菌素 应符合GB 1886.231的规定。2 O/FZW 0002S-2022 4.1.1”双乙酸钠 应符合GB 25538的规定。4.1.12 食用盐 应符合GB/T546 1的规定。413 味精 应符合GB/I 8967的规定。414 香辛料 应具有正常色泽,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并符合GB/I 15691及相应产品标准。4.1.15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颜色、色泽均匀 滋味与气味 具有相应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氯化物(以氯化钠计)(g/lOOg):18.0 酸价(以脂肪计)/(KOn)(mg/g)毛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毛 0.25 铅(Pb)/(mg/kg)毛 0.8 总砷(mg/kg)成 0.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洲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 Q/FZW 0002S-2022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清洁容器,在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检查其色泽、形态,闻其气味,尝其滋味。7.2 理化指标 7.2.”氯化物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7.2.2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7.2.3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7.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7.2.5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7.2.6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7.3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次。8.2 抽样方法与件数 随机抽取样品14袋,样品量不低于2kg,分为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8.3 出厂检验 4 Q/FZW 0002S-2022 产品出厂前应由检验部门进行逐批检验,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氯化物、净含量。8.4 型式检验 8.4.1 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3.2、3.3及4.2规定的项目。8.5 判定规则 8.5”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5.2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指标若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保质期 1 标签、标志 9.1.1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9.1.2 产品外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 9.2.1 产品内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外包装清洁完好。9.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93 运输 采用冷藏车对产品进行运输,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94 贮存 产品贮存温度为1-5 C,冷藏库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应离地面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有异味的物品混贮。9.5 保质期 在符合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储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入奔吟、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