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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J 0004 S-2023 陈年凤香型白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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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J 0004 S-2023 陈年凤香型白酒 2023 陈年 香型 白酒
Q/FYJ陕 西 凤 源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YJ 0004S2023陈年凤香型白酒2022-11-15 发布2022-12-15 实施陕西凤源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46 7 2 S-2 0 2 3有效期至 2 0 2 6 0 1 1 6Q/FYJ 0004S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进行编写。本文件由陕西凤源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陕西凤源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万春、封春娟。本文件批准人:王万春。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FYJ 0004S20231陈年凤香型白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陈年凤香型白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大麦、小麦、豌豆、高粱、水为原料,经预处理、固态法发酵(拌曲发酵)、蒸馏、陈酿(贮存)、盘勾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酒海香、醇香、蜜香、果香、曲香等香气馥郁、幽雅舒适的陈年凤香型白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1小麦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8231高粱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10460豌豆GB 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质量要求QB/T 4110不锈钢无菌储运罐BB/T 0048组合式防伪瓶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FYJ 0004S2023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40%vol酒精度68%vol;低度酒:18%vol酒精度40%vol。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大麦:应符合附录 A 或 GB 2715 的规定。4.1.2小麦:应符合 GB 1351 或 GB 2715 的规定。4.1.3豌豆:应符合 GB/T 10460 或 GB 2715 的规定。4.1.4高粱:应符合 GB/T 8231 或 GB 2715 的规定。4.1.5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高度酒低度酒色泽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香气酒海香、醇香、蜜香、果香、曲香等香气馥郁、幽雅舒适酒海香、蜜香、醇香、果香、曲香等香气馥郁、幽雅舒适口感醇厚甘润,诸味细腻、谐调,余味悠长醇厚甘润,诸味细腻、谐调,余味较长风格具有本品突出的风格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a当酒的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高度酒低度酒酒精度b(20),vol40c681840固形物,g/L1.201.20Q/FYJ 0004S20233表 2(续)总酸(以乙酸计),g/L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的执行的指标0.400.3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1.501.30乙酸乙酯,g/L0.450.35己酸乙酯,g/L0.250.20总酸+总酯d,g/L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的执行的指标1.901.60铅(以 Pb 计),mg/L0.49甲醇e,g/L0.6氰化物e(以HCN计),mg/L8.0注:b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1.0%(V/V)(20)。c不含40%vol。d总酯按45%vol酒精度折算。e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4.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5.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4.6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4.6.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6.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酒精度: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总酸:按 GB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酯、乙酸乙酯、己酸乙酯、固形物: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测定。Q/FYJ 0004S202345.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甲醇: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氰化物: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总酸+总酯5.2.7.1按 GB 12456 规定的方法得到样品中总酸的含量 X1;5.2.7.2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得到样品中总酯的含量 X2;5.2.7.3样品中总酸总酯(按 45%vol 酒精度折算)的含量按下式计算:45321XXXX式中:X样品中总酸总酯(按45%vol酒精度折算)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升(g/L);X1样品中总酸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升(g/L);X2样品中总酯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升(g/L);X3样品实测酒精度,以vol表示;45折算酒精度,以%vol表示。所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5.3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投料、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从每批产品中抽取6个最小包装且净含量不小于3000mL的产品供作试样。一般抽取样品2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查。6.3出厂检验6.3.1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总酯、乙酸乙酯、己酸乙酯、固形物、甲醇。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 4.24.4 项目。6.4.2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Q/FYJ 0004S20235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757 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7.2包装采用不锈钢无菌储运罐包装,不锈钢无菌储运罐应符合QB/T 4110的规定。采用玻璃瓶包装容器玻璃瓶应符合GB/T 24694的规定,瓶盖应符合BB/T 0048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其他包材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规定。7.3运输应符合 GB/T 10346 的规定。7.4贮存应符合 GB/T 10346 的规定。Q/FYJ 0004S20236附录A(规范性附录)大麦的质量要求A.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 A.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大麦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大麦应有的香味,无病斑粒、无霉味和其他异味形态籽粒饱满A.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A.2的规定。表 A.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3.5铅(以Pb计)/(mg/kg)0.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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