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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MX
0003
S-2022
海鲜调味酱
2022
海鲜
调味
南 通 市 海 明 星 水 产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MX 0003S-2022 海鲜调味酱 2022-12-22 发布 2023-01-29 实施 南通市海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HMX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1 6 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1-2 8Q/HMX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贯彻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Pb计)的限值设定为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香辛料类除外)铅(以Pb计)1.0mg/kg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南通市海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永法。本标准于 2022 年 12 月首次发布。J S Q BQ/HMX 0003S-2022 1 海鲜调味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鲜调味酱的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油、大豆油、干贝、海刀鱼、虾米、火腿肉、白砂糖、味精、酱油、辣椒、香辛料(GB/T 12729.1中罂粟除外)为原料,经配料、熬制、灌装、杀菌、包装而成的海鲜调味酱(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5 大豆油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 S Q BQ/HMX 0003S-2022 2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204 虾米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及试验方法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3 辣椒、香辛料(GB/T 12729.1 中罂粟除外)应符合 GB/T 15691 中 5.1、GB 2762 和 GB 2763的规定。3.1.4 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 中成品油、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规定。3.1.5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6 干贝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7 海刀鱼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8 红油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3.1.9 虾米应符合 SC/T 3204、GB 10136 的规定。3.1.10 火腿肉应符合 GB 2730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呈粘稠软膏均匀酱体,或伴有少量食物颗粒,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40 GB 5009.3 氯化物(以 Cl-计),%25 GB 5009.44 酸价(以脂肪计),mgKOH/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J S Q BQ/HMX 0003S-2022 3 续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1 GB 5009.11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副溶血性弧菌,MPN/g 5 1 100 1000 GB 4789.7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组批与抽样 4.2.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小于 4 个最小销售单元,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2.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8 个最小销售单元,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3 出厂检验 4.3.1 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氯化物、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J S Q BQ/HMX 0003S-2022 4 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d)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4.4.2 型式检验项目应为标准要求中除 3.1、3.6 的全部项目。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5.1.2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质量(重量)、体积、标准号、许可证号及符合 GB/T 191 要求的图形类标志符号。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和污染。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贮。地面垫板离地不少于10cm,四周离墙不少于20cm。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Q/HMX 0003S-2022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红油的质量要求 A.1 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以大豆油、菜籽油、红辣椒为原料,经配料、熬制、灌装而成的红油。A.2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表 A.1 质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油状流动液体,允许有沉淀物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水分及挥发物,g/100g 3.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铅(以 Pb 计),mg/kg 0.08 总砷(以 As 计),mg/kg 0.1 苯并(a)芘,g/kg 10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