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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MG 0015 S-2022 桑椹芡实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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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MG 0015 S-2022 桑椹芡实压片糖果 2022 桑椹 芡实 压片 糖果
Q/HCMG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CMG 0015S2022 代替 Q/桑椹芡实压片糖果 2022-10-01发布 2022-11-01实施 广东华辰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120160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2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CMG 001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由广东华辰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俊勇、杨荣坤。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HCMG 0015S2022 1 桑椹芡实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桑椹芡实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等。本标准适用于以木糖醇、桑椹、芡实、山药、生蚝、麦芽糊精为原料,以羟丙基甲基纤维素、聚乙二醇为包衣剂,经粉碎、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压片、包衣、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桑椹芡实压片糖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乙二醇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剂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 Q/HCMG 0015S2022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规定。3.1.2 桑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的规定。3.1.3 芡实: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的规定。3.1.4 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的规定。3.1.5 生蚝: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6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GB 15203 规定。3.1.7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9 的规定。3.1.8 聚乙二醇:应符合 GB 1886.302 的规定。3.1.9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色 泽 呈土黄色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器皿中,剥去所有包装材料,检查色泽、形态、组织、滋味、气味和杂质。形 态 块形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裂缝,无明显变形 组 织 包衣较为完整 滋 味、气 味 符合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 验 方 法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干燥失重/(g/100g)5.0 SB/T 10347 附录 A 3.4 微生物指标 Q/HCMG 0015S2022 3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 验 方 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5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或同一班组、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组批。5.3 抽样 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为21个最小包装(120片装),所抽取的样品应分为3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复检,一份留样。5.4 出厂检验 5.4.1 应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4.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4.3 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5.5 型式检验 5.5.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Q/HCMG 0015S2022 4 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5.5.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3、3.4、3.5 规定的项目。5.6 判定规则 5.6.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6.2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 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内包装材料塑料包装应符合 GB 4806.1、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可根据市场需要,可发展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其他包装形式。6.2.2 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产品时应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必须轻装轻卸,禁止扔摔、撞击、挤压。6.4 贮存 产品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室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不得露天堆放,禁止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产品按规定离地、离墙堆放。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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