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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GF
0264
S-2019
梅花鹿膏
2019
梅花鹿
Q/HGF0264S-2019223152S-20192022011720230116Q/HGF备案号:223152S-2019有效期至:2023 年 01 月 16 日延边韩工坊健康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GF0264S-2019梅花鹿膏2019-12-12 发布2019-12-12 实施延边韩工坊健康制品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HGF0264S-20191梅花鹿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养殖梅花鹿鹿仔肉、养殖梅花鹿鹿皮、养殖梅花鹿鹿心、红参(人工种植,5年生人参加工而成)、茯苓、山药、大枣、蜂蜜、黑糖、阿胶、甘草、干姜、肉桂为原料,经前处理、提取、过滤、浓缩、调配、杀菌、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其他食品梅花鹿膏。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9506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HGF0264S-20192DBS 22/024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QB/T 4567黑糖NY 317鹿副产品NY 318人参制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国药典一部(2015版)茯苓、山药、大枣、阿胶、甘草、干姜、肉桂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分类产品按红参添加量不同可分为:3.1梅花鹿膏(I)以水、养殖梅花鹿鹿仔肉、养殖梅花鹿鹿皮、养殖梅花鹿鹿心、红参(人工种植,5年生人参加工而成)、茯苓、山药、大枣、蜂蜜、黑糖、阿胶、甘草、干姜、肉桂为原料,经前处理、提取、过滤、浓缩、调配、杀菌、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梅花鹿膏。每 100g 本产品添加红参 15g。3.2梅花鹿膏(II)以水、养殖梅花鹿鹿仔肉、养殖梅花鹿鹿皮、养殖梅花鹿鹿心、红参(人工种植,5年生人参加工而成)、茯苓、山药、大枣、蜂蜜、黑糖、阿胶、甘草、干姜、肉桂为原料,经前处理、提取、过滤、浓缩、调配、杀菌、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梅花鹿膏。每 100g 本产品添加红参 7.5g。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4.1.1红参应符合 DBS 22/024 的规定;人工种植,5 年生人参加工而成。4.1.2养殖梅花鹿鹿仔肉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4.1.3养殖梅花鹿鹿皮、养殖梅花鹿鹿心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4茯苓、山药、大枣、阿胶、甘草、干姜、肉桂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2015 版)的规定。4.1.5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1.6黑糖应符合 QB/T 4567 的规定。4.1.7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HGF0264S-20193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褐色至黑褐色取试样适量,搅拌均匀后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组织形态流体至半流体滋、气味具有产品特有气味、滋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20GB/T 12143人参总皂苷,梅花鹿膏(I)梅花鹿膏(II)NY 318 附录B0.10.05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29GB 5009.124.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霉菌计数/(CFU/g)20GB 4789.15酵母菌/(CFU/g)20GB 4789.15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GB 4789.3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HGF0264S-20194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按照 GB/T 2828.1 的方法进行抽样。7.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8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8.1标签式样8.1.1梅花鹿膏(I)食品名称:梅花鹿膏配料表(原料):水、养殖梅花鹿鹿仔肉、养殖梅花鹿鹿皮、养殖梅花鹿鹿心、红参(人工种植,5年生人参加工而成)、茯苓、山药、大枣、蜂蜜、黑糖、阿胶、甘草、干姜、肉桂净含量/规格:按生产实际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延边韩工坊健康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鸿运街 876 号新兴工业集中区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见包装Q/HGF0264S-20195保质期:18 个月贮存条件:阴凉、通风、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22240148121产品标准代号:Q/HGF0264S人参食用限量:3g/天人参添加量:每 100g 本产品添加红参 15g注意事项:不宜与藜芦、五灵脂同用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8.1.2梅花鹿膏(II)食品名称:梅花鹿膏配料表(原料):水、养殖梅花鹿鹿仔肉、养殖梅花鹿鹿皮、养殖梅花鹿鹿心、红参(人工种植,5年生人参加工而成)、茯苓、山药、大枣、蜂蜜、黑糖、阿胶、甘草、干姜、肉桂净含量/规格:按生产实际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延边韩工坊健康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鸿运街 876 号新兴工业集中区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18 个月贮存条件:阴凉、通风、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22240148121产品标准代号:Q/HGF0264S人参食用限量:3g/天人参添加量:每 100g 本产品添加红参 7.5g注意事项:不宜与藜芦、五灵脂同用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8.2营养成分表8.2.1梅花鹿膏(I)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NRV%能量1016 千焦12%蛋白质12.4 克21%脂肪7.1 克12%碳水化合物31.9 克11%钠29 毫克1%8.2.2梅花鹿膏(II)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NRV%能量739 千焦9%蛋白质9.1 克15%脂肪5.0 克8%碳水化合物23.5 克8%钠21 毫克1%Q/HGF0264S-201969包装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T 9683 和 GB/T 28118 的规定;采用玻璃容器,应符合 GB4806.5 的规定;采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以及其他符合食品级要求的包装。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0保质期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一定距离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淆。保质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