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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LZZY 0005 S-2022 苏打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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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LZZY 0005 S-2022 苏打水 2022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LZZY 苏打水 2022-11-10 发布 2022-11-15 实施 广东荔广东荔枝庄园酒业有限公司枝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GLZZY 0005 S-2022 备案号:4413019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2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LZZY 0005 S-2022 I 前 言 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制订。本标准由广东荔枝庄园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东荔枝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天津科技大学、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民声(惠州)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春霞、罗雄文、潘永泉、叶博、姚志波、陈榕德、叶文芳、傅燕梅、王慧祯、陈文才、廖学良、罗远雄、邓荣军、周国青、林通、游泽文、何海涛、柯江涛、黄浈宝。本标准首版本发布。Q/GLZZY 0005 S-2022 1 苏打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苏打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深井采集的地下水源水、碳酸氢钠为原料,经源水提取、粗滤、精滤、超滤、混合、采用生物膜过滤杀菌或超高温瞬间灭菌或臭氧杀菌中的方式、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苏打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总则 GB/T 5750.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质分析质量控制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 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 5750.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指标 GB/T 5750.1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GLZZY 0005 S-2022 2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65/T 3950 水质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地下水源水:应符合 GB 5749、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2 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6.2的要求。3.1.3 水源卫生防护应满足GB19304的要求,同时还应在易污染的范围内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对水源的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品质造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响。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度/度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1、GB/T 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或 2、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浑浊度/NTU 1 滋味、气味 具有苏打水特征性口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 3.3.1 界限指标 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界限指标 项目 指标 NaHCO3,(/L)HCO3,(/L)180 Na+,(/L)67 pH值 7.0 钾,(/L)2.0 钙,(/L)20.0 镁,(/L)1.0 锂,(/L)0.2 锶,(/L)0.2 偏硅酸,(/L)25.0 溶解性总固体,(/L)500 Q/GLZZY 0005 S-2022 3 3.3.2 限量指标 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限量指标 项目 指标 余氯(游离氯),(/L)0.05 四氯化碳,(/L)0.002 三氯甲烷,(/L)0.02 耗氧量(以2计),(/L)2.0 溴酸盐,(/L)0.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0.3 总 放射性,(/L)0.5 总 放射性,(/L)1 铅(以Pb计),(/L)0.005 镉(以Cd计),(/L)0.005 总砷(以As计),(/L)0.01 亚硝酸盐(以N2计),(/L)0.0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大肠菌群/(CFU/mL)5 0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 0 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要求。3.6 净含量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19304的规定。Q/GLZZY 0005 S-2022 4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依本标准3.2要求执行。5.2 理化指标 5.2.1 NaHCO3 按GB 8538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pH值 按GB 5009.237或GB/T 5750.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钾、钙、镁、锂、锶、偏硅酸、溶解性总固体 按GB 8538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余氯(游离氯)按GB/T 5750.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四氯化碳 按GB/T 5750.8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三氯甲烷 按GB/T 5750.1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耗氧量 按GB/T 5750.7或GB 8538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溴酸盐 按GB/T 5750.10或GB 8538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按GB/T 5750.4或GB 8538或DB65/T 395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总放射性、总放射性 按GB/T 5750.1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铅 按GB 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12 总砷 Q/GLZZY 0005 S-2022 5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13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铜绿假单胞菌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有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 每批必检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pH 值、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至少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3章要求的全部项目。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样品应从检验合格的每批次随机抽取独立包装:净含量小于3L的产品不少于10瓶;净含量大于或等于3L的产品不少于5桶,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Q/GLZZY 0005 S-2022 6 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6.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6.5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6.6.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包装箱的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毛重和净重、生产厂名称、地址等,“怕雨”、“堆码极限”等符合GB/T 191的图形标志。7.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在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为【“苏打水”同时还应在产品名称的临近位置标示添加“碳酸氢钠用于调节口味”字样】、净含量、配料表、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本标准号、产地、特性指标等;同时至少还应标注NaHCO3含量范围和pH。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5的要求。表5 包装材料 项目 要求 食品级塑料瓶 符合GB 4806.7的要求 纸箱 符合GB/T 6543 的要求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同时还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3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避免阳光直射、清洁、卫生、干燥的环境内,有防潮、防冻、防尘、防鼠、防苍虫等设施仓库内,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贮存时应离地面10cm,离墙面20cm。7.5 保质期 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且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持期为不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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