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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EY 0003 S-2022 藿香桔红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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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EY 0003 S-2022 藿香桔红固体饮料 2022 藿香 桔红 固体 饮料
Q/FSEY 盛尔意(福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FSEY 0003S-2022 藿香桔红固体饮料 2022-10-31 发布 2022-11-30 实施 盛尔意(福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Q/FSEY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中感官指标参考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理化指标参考GB/T 29602 固体饮料并结合产品特性制定,铅参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的规定。微生物限量符合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规定。致病菌限量符合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符合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符合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本标准由盛尔意(福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盛尔意(福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东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EY 0003S-2022 1 藿香桔红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藿香桔红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藿香、橘红为原料,经挑选、清洗、熬煮、浓缩、干燥、灭菌、包装制成的藿香桔红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藿香、橘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GB 2762 及 GB 2763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EY 0003S-2022 2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标示的冲调方法制备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7.0 GB 5009.3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中铅(以Pb计)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具体见下表3。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0.9 GB 5009.12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6 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5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EY 0003S-2022 3 表5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8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9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16个最小销售包装),均分为2份,一份作检样,另一份留样备查。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来源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有要求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EY 0003S-2022 4 5.5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有一项不合格时,可从该批留样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1.2 产品标签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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